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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研究综述*

2023-03-22韩树伟

吐鲁番学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吐鲁番文书契约

韩树伟

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契约文书中,以汉文契约文书最多,其研究成果颇丰。据学者最新介绍,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计有421件,敦煌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有316件①王启涛撰:《吐鲁番文献合集·契约卷》,成都:巴蜀书社,2019年。。除此之外,在其他地方应该还有汉文契约文书②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第7 页)认为有些契约文书并非出自敦煌,而是出自黑水城、和田。李友逸编著:《黑城出土文书研究(汉文文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86~190页)中有25件汉文契约文书。。这些汉文契约文书的年代,最早为前秦、最晚为元代,主要集中在唐五代至宋初,其时间跨度之久、地理范围之广,几乎贯穿了中国古代史,有助于我们了解契约文书的历史背景,再现契约文书背后的社会面貌和政治形态。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作一梳理与介绍,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国外汉文契约文书相关研究

谢和耐根据敦煌写本研究中国的专卖制度与专卖有关的刑法条款,从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作者不单单是论专卖制度,其实还附带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经济,作者指出:“中国契约法的主要特征之一,正是它的独立性。官府不协助确立义务,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①[法]谢和耐著,耿昇译:《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收入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5、56页。不过,作者在注释中补充到:相反,官府确实控制交易,特别是市场交易和有关租产的交易。支配官府在这方面活动的因素,是从经济上考虑的。,道出了官府在契约中的不协助行为与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控制交易的关系,可谓一语中的。他还探讨了物品与价款的交换、双方的不平等关系(这一点也是笔者认同的,中国的契约反映出来的不是西方契约所说的自由原则、平等精神,这一点显然有别)、文契的作用、结论(列举了10 份敦煌文书),作者也提到了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研究成果。谢和耐在另一专著《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一书中研究了寺院财产的税收制度(而这一点是我们从很多契约文书中发现的普遍现象)、经商和借贷、慈善活动、宗教团体、中国僧众中的商业活动等一些列问题,对我们了解中国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大有裨益②[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关于契约文书中为何有大量的寺院参与借贷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引起笔者的注意,余以为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系,反映了寺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之高,个别僧众拥有经营借贷交易活动的权力。关于这一点,乜小红在探讨“便物历”时讲的更透彻,她引用《魏书·释老志》中昙曜奏请建立僧祗户、佛图户制度③(北齐)魏收:《魏书》卷114《释老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37页。另参(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132,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149页。,以及冢本善隆的分析“佛教也代行了国家所应该设施的、最关紧要的社会政策,因此,佛教与国家或社会,结成了越发密切的关系”④[日]冢本善隆著,周乾潆译:《北魏の僧祗户と仏図户》,《食货》半月刊第5 卷第12 期,第15 页。原载日本《東洋史研究》,1937年3月号。,认为“佛寺僧团承担了相当部分的‘便物利民’义务,也开创了佛教为社会救济事业服务的新途径,既有对社会的赈济,也有扶贫解困的无息贷便,还有对贫民百姓的有息借贷”⑤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77~78页。,甚是。

童丕也对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作了研究,他利用契约文书讨论了中国10世纪敦煌的借贷人,他在文中提到“信贷文书的丰富程度确确实实的证明,在唐代和整个10 世纪期间,无偿或带息的借贷、凭信任借贷、带典押的便贷粮食或绢褐,既在农民中又在官吏中,既在世俗界又在佛教僧众内部,都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⑥[法]童丕著,耿昇译:《10世纪敦煌的借贷人》,收入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9页。;并发现“借贷在9 世纪时数量很大,在10 世纪时却变得比较稀见了”,“9世纪的粮食便借契券主要是出自寺院”,“寺院并非是唯一提供信贷者”,断代出“最古老便物历是920年的,最晚的无典押借契是923年的”。⑦[法]童丕著,耿昇译:《10世纪敦煌的借贷人》,收入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70页。接着他探讨了便物历的结构和类型、债权人、便借的实物、借便人、借便的条件、适于无偿还能力债务人的诉讼程序等。童丕在其专著《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⑧[法]童丕著,余欣、陈建伟译:《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对敦煌的借贷契约文书作了研究,作者论述了敦煌契约的结构(包括时间、借贷者、借贷原因、保人、契约的末尾格式与署名者名单,实际上是对契约文书格式的探讨)、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粮食借贷、10世纪的织物借贷、9—10世纪借贷条件的演变等。

韩森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分两部分讨论了现实契约和冥世契约,在现实契约中指出官府对契约的承认和勉强承认,以及对契约征收契税;在冥世契约中分析了买地券和阴间的法司。书中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作者对蒙古统治时期及其以后的契约作了探讨。值得关注的是,她与谢和耐皆认为买地券是现世契约的来源①[法]谢和耐著,耿昇译:《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收入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25页。[美]韩森著,包伟民译:《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前言》,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关于这一点乜小红持不同意见,她从三个方面进行反驳,认为“买地券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买田券是两套系统……二者虽然形式上有某些相似,性质则完全不同”“早期的买卖契产生于各类动产的交易之中,最早应该出现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向神灵购地一类的文契,却是从世俗买卖契的形式模仿而来”②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83~85页。。笔者认为二者皆有可取之处,韩森的判断,是基于一种文化信仰的来源考虑,就像在买地券中寄予的厚望一样,人们会从买地券中获取灵感,并将其运用于现实契约中,这种说法无可厚非,但如果说现实契约来源于买地券,过于笼统;乜先生的分析虽有理有据,但个别论点仍需推敲,关于前两点笔者赞同,但对于第三点还须谨慎。孟列夫对俄藏的敦煌汉文写卷作了叙录,其中含有买卖契约、交换契约、租契、债契等③[俄]孟列夫主编,袁席箴、陈华平译:《俄藏敦煌汉文写卷叙录》(全二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玉井是博对敦煌、新疆出土的契约文书分门别类的作了介绍,将借贷文书又分为借钱契、借绢褐契、借粟麦契、借地契、雇驼契等,分析了典质契约文书中的动产质、不动产质和人质,论述了唐宋时期的契约制度,有助于开阔研究视野④[日]玉井是博:《支那西陲出土の契》,日本《京城帝国大学創立十周年紀念論文集(史学篇)》,1936年。后收入氏著《支那社會経済史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42年,第291~340页。。那波利贞通过考察和分析敦煌寺院中的豆、黄麻、粟麦等各种便物历,以及贷绢契、贷钱契的时代和利率,揭示了佛寺的营利性质⑤[日]那波利贞:《敦煌發見文獻に據る中晚唐代の佛教寺院的錢穀布帛類貸附営利事業運営の實況》,日本《支那学》第10卷第3期,1941年,第103~180页。。池田温先后对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券从内容到形式作了分析⑥[日]池田温:《中国古代の租佃契》(全三册),東京: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60 号(1973 年)、第65 号(1975 年)、第117号(1992年)。,之后又有中国古代契券的相关研究成果发表⑦[日]池田温:《中国古代券·契の诸相——以トゥルファン出土文書を中心として》,日本:《東洋文庫書報》第4号,1973年。《吐魯番敦煌契券概觀》,台北:《漢學研究》第4 卷第2 期,1986 年,第9~57 页。《敦煌の便穀曆》,日本《論集中國社會·制度·文化史の諸問題——日野開三郎博士頌壽紀念論集》,1987年,第355~389页。《契》,日本《講座敦煌5·敦煌漢文文献》,東京:大東出版社,1992年,第653~692页。。周藤吉之以吐鲁番出土的佃人文书为中心,考察了唐代前期的佃人制度,指出唐灭高昌新设西州都督府后,佃人制度在吐鲁番盛行起来⑧[日]周藤吉之撰,姜镇庆、那向芹译:《吐鲁番出土佃人文书研究——唐代前期的佃人制》,《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3页。。对此乜小红提出异议,她认为在唐军占领高昌之前,吐鲁番的租佃关系就已发达。山本达郎、池田温对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契券作了图文对照的释文,有利于学者们的研究①[日]山本达郎、池田温等合编:《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Ⅲ:contracts(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集Ⅲ——契券篇)》,日本:東洋文庫,1986-1987年。《Supplement(B)Plates》,日本:东洋文库,2001年。感谢九州大学夏欢同学帮忙传阅日文相关电子版。。堀敏一以敦煌文书为主,将其中的借贷文书分为粮食、布帛、请便麦历、诸寺诸色破除历四类,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论述②[日]堀敏一:《唐宋間消費貸借文書私見》,日本:《鈴木俊先生古稀紀念東洋史論叢》,1975年,第365~389页。。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③[日]小田義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全三册),《龍谷大学善本叢書》,京都:法藏馆,1984年、1990年、2003年。有助于学界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研究,如大谷3470 号是一份高昌时期的契约末尾的文书残片,记有“不解书,指节为明证”④[日]小田義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二),《龍谷大学善本叢書》,京都:法藏馆,1990年,第103页。,表明在订券契时,文盲若不识字,可以画指节为证,对研究契约文书格式末尾的立契者和书写人“倩书”有重要意义。关尾史郎对吐鲁番出土的北凉末期高昌郡一份租佃契作了研究,称其是“作成于吐鲁番的最古的夏(租)田契约文书,具有划时代的史料价值”⑤[日]関尾史郎:《トゥルファン将來“五胡”時代契約文書簡介》,日本:新瀉大学西北出土文献研究会编《西北出土文献研究》創刊号,2004年,第81页。。

中田薰通过对敦煌出土的雇佣契约文书研究后指出中国的雇佣契约属于人身的赁贷借,可分为自己本身的赁贷借和作为家族成员的赁贷借两种⑥[日]中田薰:《德川時代にぉけむ人賣及人質契約補考》(二),日本:《国家学會雜誌》第49卷第11号,1935年。。其学生仁井田陞虽然聚焦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但其论著亦涉及到汉文契约文书的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⑦[日]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全四册),東京: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1959 年(刑法)、1960 年(土地法、取引法)、1962年(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1980年(法と習慣、法と道德)。感谢冯培红、杨富学二位老师惠赠日文相关书籍复印本。从法学角度深入研究了新疆、敦煌出土的文献,首次对古代买卖契约作了分类,其中对唐宋之际雇主与雇佣人的主仆关系一说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如黄清连从唐代的政府雇佣、私人雇佣和雇佣关系三个方面论述了唐代的雇佣劳动,提出佣作者和雇主并非隶属的人身依附关系,更非封建关系,主张佣作者的身份是自由民,不同意仁井田陞从“主仆之分”论证雇佣人的身份⑧黄清连:《唐代的雇佣劳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9本第三册,1978年,第429页。;林立平认为唐代有一部分破产农民不再沦为奴隶和依附民,而是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既不同意“主仆关系”说,又不同意“佣作者的身份是自由民”观点⑨林立平:《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第124~147页。。仁井田陞另一著作《中国法制史》共有十五章,附有补章四章。其中第十四章《土地法》、第十五章《交易法》与契约文书关系紧密,尤其是《交易法》对买卖、借贷、租赁、债权担保等问题的讨论,引人入深;第十三章《家族法》可与契约文书中的养子女契约关联起来,第七章《身份制度——特别是奴隶》有助于对奴隶买卖契约的阐释⑩[日]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東京:岩波書店,1952年。汉译本见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第二、三编对契约类文书作了探讨,该书分三编:第一编是法律类文书,分法律文书の源流其の材料、唐宋法律文书と其の材料、花押及び略花押画指、指模(指印)及び手摸(掌印)、印章等五章;第二编对买卖文书(土地买卖、家屋买卖、家畜买卖、人身买卖)、交换文书、施入文书、消费借贷文书(无利息、附利息、共同债务、私的差押文书、保证文书、连保同借文书、不动产质文书、动产质文书、人质文书)、使用借贷文书、赁贷借文书、雇佣文书、请负文书、手形、赔偿文书、离婚状、养子文书、家产分割文书、遗言状、户籍作了研究;第三编对告身、铁券、国际盟约文书、教、符、过所及公验作了论述①[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全二册),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2版(第1版是1937年)。。他的《唐令拾遗》一书有助于契约文书与官府律令关系的解读②[日]仁井田陞著,粟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吐鲁番发现的唐代租田文书的二种形态》指出租田性质是一种均田农民之间没有剥削关系的租田契约③[日]仁井田陞:《吐魯番發見の唐代租田文書の二形態》,東京:《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23号。。《唐宋时代关于债权的担保》揭示了借贷契约中债务人和保人的担保责任,对本文“担保人”的讨论具有启发意义④[日]仁井田陞:《唐宋時代にぉける債權の擔保》,日本《史學雜誌》第42卷第10期,1931年。。对于汉魏六朝墓中的一些买地券,仁井田陞看作是土地买卖文书⑤[日]仁井田陞:《漢魏六朝の土地売買文書》,日本《東方學報》第八册,1938年。后载入《中國法制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1960年,第400~461页。。

二、国内汉文契约文书相关研究

只要谈及敦煌学的学术史背景,总有一种近代史的余殇令人义愤填膺。国内有关汉文契约文书的研究同其他文书研究一样,都是伴随着众多学者的一腔热血和对学术的孜孜以求进行的。刘复在编《敦煌掇琐》一书时,录有10件“社会契约”,其中就有《邓善子贷绢契》,虽然彼时辑录卷子困难重重,但却激励后辈学者奋进直追⑥刘复编:《敦煌掇琐》(50-59号),《敦煌丛刊初集》第十五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219~243页。。王国维《流沙坠简》一书对汉晋时期简牍中的契券作了考释与论证,其中在《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一篇中提到了《神爵二年(前60)节宽惪(dé)卖布袍券》,释文中曰“此简云时在旁某某知卷,语正相同,乃知宣帝诏书实用当时契券中语也。在旁某某知卷,即今卖券中之中人”⑦王国维、罗振宇撰,何立民点校:《流沙坠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17页。,这对我们了解汉晋契券具有重要的意义。《敦煌资料》第一辑收录敦煌契约将近130 件,主要围绕户籍、名籍、地亩、敦煌寺院僧尼等名牒以及契约、文书展开研究,其中契约、文书部分又分为买卖、典租、雇佣、借贷、其他契约,还附有新疆、甘肃、内蒙古发现的契约,是研究契约文书重要的史料⑧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陈国灿对《敦煌资料》中的49 件借贷文书的年代进行了判定,并对无法判定年代之借贷文书予以说明⑨陈国灿:《敦煌所出诸借契年代考》,《敦煌学辑刊》1984 年第1 期,第1~9 页。另有一篇文章对该契约文书作了补充研究,详见《对未刊敦煌借契的考察》,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五期,1983年,第20~26页。。

唐长孺主编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含有租借契约、官府牒件、户籍、赋役帐目、田亩籍帐、古籍写本、官吏告身、随葬衣物等文书文物,其中刊布的300 件十六国至唐代的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⑩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图版本(共四卷),北京:文物出版社,录文本(第1~3册1981年、第4~5册1983年、第6 册1985 年、第7 册1986 年、第8 册1987 年、第9 册1990 年、第10 册1991 年)1981—1991 年;图版本(第1 卷1992 年、第2卷1994年、第3~4卷1996年。。唐先生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整理了1959—1975 年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研究成果,涉及麴氏高昌官制、赋役制、唐代均田制、烽堠制、质库制、馆驿制、兵制、行市制度、水渠管理制度,以及民间借贷、西域政局等问题①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唐耕耦、陆宏基合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收有敦煌契约文书186 件②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共五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1辑),1986年;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第2-5辑),1990年。。李友逸编著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主要是针对黑水城出土的2200 余件元代的汉文文书中的760 件的进行了考释,契约类文书含有婚姻、借贷、典质、合伙、雇佣、买卖等。可贵的是还有元代的契券,这有助于与同时期的其他文字契约作一比较研究③李逸友编著:《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沙知辑录和校对了300 多件敦煌契约文书,为学者的研究和使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④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一书,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横跨二十多个省份,搜集、收入历代契约原件和契约性质的资料1402件,时间上起西周,下至民国,所收的每件契约或资料,均有标题,后有出处和考释。此书分上、下两册,按朝代顺序编录,上册自西周至元代,下册从明代至中华民国,按契约性质主要分为买卖、租佃、借贷、典当、雇佣、取予、赠送、赔偿、立嗣、放良、放妻、遗嘱及各种契约样式等⑤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全二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与之相隔将近20年的《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再次出版惠及学界,该书共三册:上册是本文主要的参考来源,多为西周至元代的契约文书考释;中册为明、清契约;下册为清至民国契约。《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分九大部分:原始无文字契约、周(西周、东周)契约、汉代契约(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含高昌)契约、隋唐五代(含吐蕃)契约、宋辽夏金元(含回鹘)契约、明代契约、清代契约、民国至土地改革时期契约,契约类型为买卖、典当、租佃、借贷、雇佣、取予、赠送、赔偿、分书、立嗣、放良、放妻、遗嘱及各种契约样文等,其中以买卖契约为主⑥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全三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该书也收录了一些买地券,关于买地券,另可参阅: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该书相较《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更加完备,资料更加丰富,考证更加充分,是契约文书研究者必不可少的案牍之一。

以上著作大多是对敦煌、吐鲁番、黑水城等地出土的契约文书所作的收录与考释,为研究契约相关的诸多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撑,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极大地推动了本领域的研究。另有一些著作对近年出土的相关文书作了收录与考证,其中含有一些契约文书研究,如《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⑦沙知、孔祥星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⑧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⑨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敦煌社邑文书辑校》⑩宁可、郝春文编:《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⑪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⑫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等,尤其是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从俄藏敦煌文献典籍中整理出80余件各类敦煌契约①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上古籍出版社,2009年。,她是近些年研究契约文书最显著的学者之一②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姜伯勤、唐耕耦对敦煌寺院、私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的经济状况和社会面貌,以及在借贷契约中所体现的作用③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朱雷对敦煌所出的“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作了考述,对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以及法藏文书《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中的“地水”等作了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契约文书中的奴婢、牲畜、土地买卖及雇佣等相关问题的认识④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收入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1~224页。《论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收入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68页;同见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2~79页。《P.3964号文书〈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中所见的“地水”——唐沙、伊州文书中“地水”、“田水”名义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七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7~111页;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21~326页。。张广达、荣新江对俄藏和田丹丹乌里克遗址(杰谢镇)出土的22件汉文文书作了释录,有纪年时间的文书11件,其中《Dx.18919v残契尾》含有契约保人署名部分,《Dx.18926+SIP93.22+Dx.18928〈大历十六年(781年)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野驼契〉》是一份完整的唐代建中二年卖驼契约文书,这对我们研究唐代建中二年(785 年)前后的相关历史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⑤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5~246页。。王斐弘《敦煌契约文书研究》⑥王斐弘:《敦煌契约文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全书共分十二章,第一章是唐代买卖的法律规定与国家监控,第二章是敦煌买卖契约,第三章是“均田制”及其思想渊源,第四章是唐代土地交易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控制,第五章是敦煌土地交易契约的民间规则,第六章是敦煌租佃契约,第七章是敦煌土地返还疑难纠纷解决机制,第八章是敦煌雇工契约,第九章是敦煌养男立嗣契约,第十章是敦煌放良文书,第十一章是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第十二章是敦煌析产遗嘱文书。从这十二章可以看出,作者的研究面面俱到,不仅对多种契约文书作了分析,还对文书所处的历史背景及其上层法律架构作了探讨。

还有一些专题性的研究。在借贷契约文书方面,唐耕耦对唐五代时期的一些借贷契约的类别、利率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考述,文末还对相关契约文书制作了表格,具有参考价值⑦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第11~21页;1986年第1期,第134~153页。。陈国灿对唐代的民间借贷的类型、生息借贷中的利率、质押借贷等作了论述,并比较区分民间借贷与土地的关系、便贷契与举取契、债务者与债权人的关系等,很有启发意义⑧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17~274页。收入氏著《唐代的经济社会》,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72~222页。同见郑炳林主编《当代敦煌学者自选集·陈国灿吐鲁番敦煌出土文献史事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21~463页。。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中第三章对“谷典”、信用借贷、货币买卖等典当业务种类作了介绍,第五章讨论了赔偿制度,第六章对利率及利息制度作了说明,尽管是宏观论述典当制度史,但不免对契约文书的研究有可取之处①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陈明光从官私借贷的债务人身份、债务人借贷的目的、官私借贷的债务形态、官私借贷的政策等四个方面讨论了唐代官私借贷的不同特点,指出私人借贷属于纯粹的经济行为,而官府借贷则具有财政属性②陈明光:《略伦唐代官私借贷的不同特点》,钱伯城、李国章主编《中华文史论丛》第62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第174~191页。收入氏著《汉唐财政史论》,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108~123页。。岳纯之对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内容作了阐述,指出违约行为主要有延期、不履行以及欺,而官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采取了法律控制③岳纯之:《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8~24页。。罗彤华分别对唐代民间和官方的放贷现象做了考述与研究,值得参考④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唐代官方放贷之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霍存福从法制史的角度,结合唐代法律对相关借贷契约文书的内容作了考证,尤其是对官府律令与契约文书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是国内少有的将法制史与契约文书的利用提高到新高度的学者之一⑤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44~56页。。梁凤荣对唐代借贷契约中的计息与无息作了分析,讨论了借贷契约文书中的担保⑥梁凤荣:《唐代借贷契约论析》,《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66~68页。。

在租赁契约文书方面。韩国磐基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前五册有关夏(租)田契券论述了高昌和唐初西州的租佃关系,指出高昌时期租佃关系已经发展起来了,且多以“券”来称高昌时的夏田文书,到唐太宗、高宗时多称“契”;在租佃田地数量上多为一二亩或三四亩,特点是地少人多;唐初沿用高昌时的田地种类名称;高昌和唐初西州夏价用银钱的比重很大,这在当时的内地少见,另有夏粮数量甚大,比夏钱券契还要多,出现了庭分佃种收获得办法;田主和佃田人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租佃关系在高昌和唐初西州的发达,与高昌的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最后作者提出与唐末五代的租田契不同的是,此时的夏田券没有阐述租佃原因⑦韩国磐:《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夏田契券来谈高昌租佃的几个问题》,收入氏著《唐代社会经济诸问题》,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04~126页。孙达人、杨际平、陈国灿等亦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分别详见:孙达人《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第97~107页;杨际平《麴氏高昌与唐代西州、沙洲租佃制研究》,载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13~128页;陈国灿:《唐代的租佃契与租佃关系》,收入氏著《唐代的经济社会》,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99~141页。。在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中,有很多文字提及到葡萄园,胡如雷通过考释阿斯塔那62号墓出土的两份契约文书(编号为66TAM62:6/4),指出翟彊与积之间订立“共分治”葡萄园的“要”(约),且这种契约关系在当时当地已有习惯行用的“大例”,借助同墓出土的其他文书可知,翟彊的身份是军事部门中的低级小吏,却处于佃耕人的地位,反映租佃土地的契约关系在魏晋南北朝就存在⑧胡如雷:《几件新疆出土文书中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文物》1978年第6期,第22~25页。收入《新疆考古三十年》,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1~266页。另有一些研究与葡萄园有关,涉及到葡萄酒税、葡萄园买卖、租佃券契,分别详见:卢向前《麴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及葡萄酒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120页;马燕云《吐鲁番出土租佃与买卖葡萄园券契考析》,《许昌学院学报》2006 年第6 期,第89~93 页;乜小红《对古代吐鲁番葡萄园租佃契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1~11页。。吴震生对出土于阿斯塔纳506号墓的《唐天宝七载(748)杨雅俗与马(?)寺互佃田地契》《张小承与某人互佃田地契》两份唐人互佃契作了释录,值得注意的是,该契注明若两家不愿互佃,各仍可收回本地,“契有两本,各执一本为记”,且文书背面写有“合同”两字之左半(“左契”),对研究立契双方的关系以及契约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吴震:《吐鲁番出土的两件唐人互佃契》,《新疆社会科学》1987 年第2 期,第40~44 页;收入氏著《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80~485页。另可参作者《近年出土高昌租佃契约研究》,载《新疆历史论文续集》,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6~164页;收入氏著《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45~479 页。关于唐代租佃关系、租佃制发达的原因以及积极意义,沙知、孔祥星、赵文润等作了研究与论述,分别参见:沙知《吐鲁番佃人文书里的唐代租佃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第129~139页;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吐鲁番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2年,第49~68页;赵文润:《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租佃制发达的原因》,《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 年第1 期,第104~108 页;潘铺:《论唐代租佃关系的积极意义》,《历史研究》1989 年第5 期,第15~19 页;蒋福亚:《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 年增刊,收入氏著《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探》,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7~206页;刘永成:《中国租佃制度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年。。霍存福、武航宇将公元690—965年立契时间不等的唐代15件敦煌租佃契约与公元159 年古罗马时期埃及行省的1 件葡萄园租契从时间、主佃双方情况及租佃关系发生的原因、租期、租金、保证条款、违契处罚条款等内容作了比较研究,尽管二者时间上有差异,但却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契约文书格式、内容以及契约精神②霍存福、武航宇:《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契的比较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1期,第140~150页。。

在买卖契约文书方面。施萍婷、柳方、吴震、霍存福分别对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奴婢买卖文书作了深入探讨③施萍婷《从一件奴婢买卖文书看唐代的阶级压迫》(《文物》1972年第12期,第68~71页)对敦煌研究院所藏1件唐代奴婢买卖文书作了释录,指出文书年代约在天宝三年(744)至乾元元年(758),认为该文书“可能是买卖成交以后,投验官府,给以印契的‘市券’,是奴婢买卖的最后一道法定手续”,为研究唐代敦煌的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社会的商业情况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吴震《唐代丝绸之路与胡奴婢买卖》,载敦煌研究院编《1994 年敦煌学国际研讨会文集·宗教文史卷(下)》,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 年,第128~154 页;收入氏著《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第390~408 页。柳方《吐鲁番新出的一件奴隶买卖文书》(《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22~126页)对吐鲁番鄯善县吐峪沟乡洋海墓地出土的1件奴隶买卖契约文书作了录文与介绍,考证出契文时间“永康十二年”为北魏477年,对契文的行文格式作了分析,并与《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元买婢契》作了比较,对学界研究早期奴隶买卖文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第125~135页)根据一些与官府有关的田宅买卖契约和三份带有“市券”的奴婢买卖文书提出古代契约活动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而非民间法,关于这一点,笔者大可赞同,但认为应该视具体文书而定,依据民间习惯法的契约文书依然存在。。徐俊通过对俄藏敦煌文书Dx.11414 和Dx.02947 背面所记“常田”、“券”、“道人”等词语,结合吐鲁番出土的前秦建元纪年相关文书,认定俄藏Dx.11414V 与Dx.02947V 文书分别为前秦《建元十三年(377 年)买婢契》和《建元十四年买田券》,纠正了《俄藏敦煌文献》中关于该文书时间“开元”的误订,对研究十六国时期的买卖契约文书极为重要④徐俊:《俄藏Dx.11414V+Dx.02947 前秦拟古诗残本研究——兼论背面契券文书的地域和时代》,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7~223页。关尾史郎、陈国灿、王素等对该份文书亦有相关研究,分别见:关尾史郎:《ロシァ、サンクトニベテルブルク所藏敦煌文献中のトウルファン文献につぃて》,《敦煌文献の总会的、学际的研究》,平成12 年度新睸大学ベロジェクト推进经费(学际的研究ベロジェクト)研究成果报告书,2001 年3 月,第45~46 页;陈国灿《〈俄藏敦煌文献〉中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105~114页;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意义——〈高昌史稿·统治编〉续论之一》,《文物》2003年第10期,第73~76、96页。。王素在关尾史郎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香港新见的《北凉玄始十年(421 年)马雒赁舍契》、《建平四年(440 年)高昌道人佛敬夏田券》《建平五年高昌张鄯善奴夏葡萄园券》三份吐鲁番契券分别作了考释与研究,并利用其中带有“建平”年号的两份文书重新讨论了高昌阚爽政权在统治后期先继奉北凉“建平”又改北魏“缘禾”年号的政治倾向,言简意赅、启人深思①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意义—〈高昌史稿·统治编〉续论之一》,《文物》2003年第10期,第73~76、96页。。高潮、刘斌依据《敦煌资料》中的120余件法律文书,探讨了其中25件买卖契约的内容、形式及其相关问题,指出卖方的担保责任含有追夺、瑕疵、恩赦三种②高潮、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契约研究》,《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第112~116页。。郑显文分析了与法律规定相关的不动产、动产买卖契约文书,指出立法越成熟,文书的制定越合理,历代政府都有对商品买卖干涉的政策,但对“法律文书的制定买卖双方自始至终是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实现的”的说法过于绝对③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文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 年第2 期,第52~62 页。霍存福、赵云旗、罗海山、岳纯之亦对相关问题作了研究,分别参见:霍存福、李声炜、罗海山《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第51~54页;赵云旗《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研究》,《敦煌研究》2000年第4期,第112~119页;罗海山、王一《中国古代田宅买卖契约的条款》,《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65~68页;岳纯之《后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0页。。刘进宝以《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为主要依据,指出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标志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对换,但强调土地的自由对换须经官府登记备案以便有效地征纳赋税,否则是不合法的④刘进宝:《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土地对换—以P.3394号文书为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90~94页。。

在雇佣契约文书方面。程喜霖《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利用吐鲁番、敦煌等地出土的22件(在14件的基础上)公验、过所以及有关文牒,从作人和雇主两个方面分析了公验过所文书反映的唐代雇佣关系,指出“作人”是唐代商业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劳动力,是唐代“雇工”的代称。凡是不在自己土地上劳作,而受雇为别家佣作者,无论是在本乡还是在外州县,皆称“作人”(“客作”)。雇佣的作人,确保是国家的编户。雇佣双方的称谓随着时间、地域、生产性质的不同而变化,如雇主普遍称主、庄主、佣主、钱主、练主、驮主、船主等,在雇佣契券中与受雇人对称为“雇佣人”;受雇者称雇、佣、佣作、佣力、佣赁、佣工、佣保、僦佣、耕夫、客作等,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屡见“雇身”、“受雇人”、“作儿”等,类似这样以佣种性质称受雇者为佣耕、佣书、佣篙工、佣笔、佣针、放羊儿、送练人、担夫、赶脚等的称谓不胜枚举。认为文书所见雇工一般是贫穷无依的编户,以客作佣力为生计,也有许多雇工是本地农民或佃农,通常只是作短期雇工以补贴生计(临时工),也有不少无立锥之地的破产农民完全依靠佣工生活。同时指出唐灭高昌设西州后,“作人”在高昌消失了,在户籍、手实等文书中只见有部曲。他推测“作人”可能大部分被放免为良,少量残留下的“作人”被改称部曲,这也是西州奴婢的重要来源之一。不过,“作人”虽类似部曲,却比奴婢身份高⑤程喜霖:《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第440~462页;同见氏著《唐代过所研究》第六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66~282页。。先于该文发表的姊妹篇《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同样以敦煌、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契为中心,阐述了雇主的身份(地主阶级)、受雇人的身份(自耕农、半自耕农、浮客流庸)、雇价(大致日佣直绢2~2.7 尺之间,折合米6~9 升,比唐代国家和雇“日为绢三尺”低),以及雇佣券的性质(封建性质)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文末附有“吐鲁番出土高昌至唐前期雇佣契券一览表”,并将高昌契与唐契作了比较,认为“唐代契券把雇主与受雇人从契文中分立出来,作为契末首位署名,尤其是保人和印指节印的出现,使民约更具有法律效能,由是雇佣券的形式固定化、完善化了。可见雇佣契券由简单向复杂,有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①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三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304~330页。。杜文玉指出唐代的雇佣劳动主要分为政府雇佣和私人雇佣,而前者主要在手工业部门和屯田、营田以及其他各种劳役中,但很少有人自愿应雇,和雇匠大多是被强迫而来,且雇价也是“日为绢三尺”②(北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6《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而私家雇佣却广泛活跃,出现了“佣作坊”,佣者分为按日计算佣金的“日佣人”和按月计算佣金的“月作人”。商业中使用的雇佣者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直接参与活动只负责干杂活和运送商品的短工;另一类是直接参加经营活动的雇工。短期雇工很少有“雇工人”的低贱身份,来去自由,和雇主主要是经济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认为唐代雇佣劳动已逐渐社会化了,但不同意唐代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观点③杜文玉:《论唐代的雇佣劳动》,《渭南师专学报》1986年第1期,第40~45页。。该文论证将问题引向深入,值得参考。杨际平以《吐鲁番出土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文献》为据,对隋至唐初的25件吐鲁番雇工契、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至五代宋初的34件敦煌雇工契作了制表,并对雇佣劳动的性质和特点作了研究说明,指出吐鲁番雇契中雇期一般为15天,雇价付银钱(4~5文),高昌国时期未见雇人上烽契,唐西州时期却大量;敦煌雇工契中多为短雇,以工还贷,雇价为每月一汉石(两番石),“岁作”(造作一年)由雇主供食。由此可知,雇工契从时间上有短雇和岁雇,从工作性质看有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雇人代官役和其他雇工五种类型。可见,隋唐五代奴婢、部曲数量减少,契约雇工制和契约租佃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④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15~230页。。关于雇人放羊契,乜小红也利用相关出土文书探讨了7至10世纪的雇佣关系,指出7世纪的雇佣关系带既有承包责任形式的雇佣,又有纯属雇工、出卖劳动力的雇佣,但到了10世纪承包性越来越大了,劳动者的身份、地位都有显著提升,人身奴役性的雇佣成分减少⑤乜小红:《从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看中国7—10世纪的雇佣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23~28页。。此外,她还先后两次对农业雇工契中的雇佣关系作了研究⑥乜小红:《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敦煌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6~122页;《再论敦煌农业雇工契中的雇佣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69~75页。。

另外,有一些零散的学术论文围绕着敦煌契约文书,从法学、法史学的视角进行不同程度的研究。因篇幅所限,不一一列举,读者可以参考陈丽萍《敦煌契约文书整理所得与展望》⑦陈丽萍:《敦煌契约文书整理所得与展望》,《文汇报》2016年11月4日。,韩树伟《敦煌吐鲁番法律契约文书研究回顾与展望》⑧韩树伟:《敦煌吐鲁番法律契约文书研究回顾与展望》,《吐鲁番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15~121页。,赵晶《二十年来敦煌吐鲁番汉文法律文献研究述要》⑨赵晶:《二十年来敦煌吐鲁番汉文法律文献研究述要》,《国学学刊》2019年第2期,第126~140页。,杨际平《我国古代契约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⑩杨际平:《我国古代契约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3期,第79~95页。,罗将《二十年来敦煌契约文书研究述评与展望》⑪罗将:《二十年来敦煌契约文书研究述评与展望》,《河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53~59页。等综述,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综上所述,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了解契约的类型以及相关文书背后的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数量较多,它们既有时间上的差异,又有地理上的不同,关于这一点前贤已有关注,如吐鲁番所出契约大致在十六国至唐初,敦煌所出契约多为唐五代宋初(尤其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归义军时期)。吐鲁番契约中租佃契约最多,举钱契亦多,然后是买卖契约、雇佣契约;而敦煌出土的借贷契约最多,大多是粮食、绢、布,雇佣契约也很多,然后是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反而较少,而且我们发现很多敦煌契约文书与寺院有很大的关联,吐鲁番契约却与寺院关联不太明显①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6页。。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关于契约文书的学术成果,大大的推动了敦煌吐鲁番学研究的发展,也为深入研究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其他领域的学科注入了新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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