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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权利视域下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研究

2023-03-04雷园园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权力权利大学生

雷园园

(北京服装学院,北京 100029)

网络社会推动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不可逆转变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大学生的交往习惯。网络社会本质上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其虚拟性外观背后无外乎各种现实关系的综合反映和表达。而作为网络主体的大学生群体在人机共存的新模式中容易忽视网络社会的客观实在性,片面追求自由的狂欢,进而容易陷入信息沉溺、网络侵权等泥淖中难以自拔。如何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交往中规范大学生的行为,马克思关于权利的基点、价值指向和实现路径等思想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范式。

一、马克思权利思想的现实关照

(一)权利的基点:人的社会性特质

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的人性的统一是马克思权利思想的基点。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异化劳动进行分析,阐释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1]165人在创造社会的同时赋予自我社会性的本质属性,所以他强调“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反对异化的、抽象的社会站在人的反面。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人的社会属性止步不前,相反,透过人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所表现和确证的社会性,也使其“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1]188,即个人不单是站立于社会生产条件和交往关系之上,而且具有实现自我价值的丰富个性特质,而这种特质是推动社会蓬勃前行的重要力量。同时,人作为社会性和个性的统一,使权利成为解决人与人利益冲突的重要尺度。人在社会生产和交往过程中不断产生“人的本性”——需要,当需要能够满足人的强烈情感并成为人执着追寻的目标时,需要即转化为新的社会形式——利益。人的无限需要“总是‘从自己出发的’”[2]514特性导致利益的多元,甚至为获得更多需要的满足和更大范围利益的实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不加约束的冲突和对抗导致无休止的纷争,这就需要社会主体在满足一己之需时作出让步,谦抑一部分需求或释放一部分利益。在追求利益、需要得到最大化满足的同时,人与人之间被迫的让步和妥协成为权利和责任出现的社会基础,抑或说权利和责任成为社会交往赖以实现的实质性要素。当今,依托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开拓、整合出新的交往空间——网络社会。童星教授将网络社会界定为“通过网络(主要是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关系聚合的社会系统”[3]。概念的界定既揭示了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具有客观真实性,也承认了这一“另类空间”通过符号、算法、数据等虚拟方式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精神交流的同时,也使现实社会刚性、制度化的社会关系日渐钝化。调整现实社会利益、需要的权利尺度也伴随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的出现而趋于多样化。

(二)权利的指向:自由价值

权利以自由为其价值旨归。一方面,权利与自由的产生与发展紧密依存。马克思从文明发展的角度阐释了社会主体权利产生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源于自由获得并实现的过程。原始社会时期,个人绝对从属于氏族共同体,血缘基础上的道德义务成为调整氏族成员行为的主要机制,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个人独立性的空间大大增加,氏族成员的自我意识迅速成长,为确认个人逐渐扩大的自由空间,权利应运而生。但是私有制的发展并没有推动自由的极大实现,相反人不但丧失了原始的全面的自由,更被桎梏于强大的异己力量,在资本统治的社会里“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公民权利走向个人自由的对立面。要想使人复归人本身,马克思提出要打碎物对人的支配,建立一个人人能全面发展其才能的真实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理想社会中,权利即自由的实现。然而,自由王国“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4]592。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也是权利向自由无限趋进的历史过程,在这一阶段,人的生活条件尚未达到“按需分配”,个体自由无法全面实现,这就需要权利的尺度规定彼此之间自由的限度。

另一方面,自由以权利为其现实载体。理性自由、政治自由、个性自由是马克思关于自由认识的三部曲,在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自由观之后,马克思通过深刻地自我批判将自由奠基于现实存在的市民社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精神自由的彻底否定,在对黑格尔提出的“意志自由”超脱于社会物质条件的虚幻进行批判之时,承认了意志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意识的自由活动,人在一定社会情境下选择此种行为而不选择彼种行为正是其内在意识的反映,而意识背后站立的是人们的真实需要。现实中,个体需要无法总是与社会客观需要保持一致,这就容易导致人的行为脱离于以社会期待为中心运转的轨道,甚至产生对社会期待的僭越,因之,基于尊重生命多样化的需要,“意志自由”拥有了权利的表现形式,抑或说权利是为了建立一个真正彰显个体自主性、创造力的自由世界而作出的妥协。开放的网络社会抛却了以社会期待为中心的交流模式,每个人都可以借用符号以网民身份实现自由表达和“不拘形迹的广场式交往”[5]242,抛弃权利尺度的在线狂欢使得短暂宣泄之后新的痛苦又一次袭来。

(三)权利的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是权利实现的核心路径。权利义务的平衡本质上导源于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所规定的行为尺度,权利意味着自由在这个尺度之内的充分享有,而义务则为人们划定在尺度之外所享有的行为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和义务就是对植根于一定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临时章程中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592,这一科学论断既抨击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义务本位”理念之下对个人尊严的压制,也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披着“权利本位”的虚伪面纱,而依据资本多寡来确立权利大小的卑鄙手段。马克思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强调二者权重对等、功能互补,是对立统一的整体。

首先,权利义务的平衡既肯定个人权利的主张又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个人权利的享有、实现乃至权利意识的培育在推动自我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人类进步发展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推崇权利的“天赋”和“无限”不可避免使权利走向虚化,甚至导致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和撕裂。而人要真正展现自己的天性“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7]167。权利的社会性、整体性进而要求界定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提高社会责任感,只有社会整体自由和权利的发展才能为个人的权利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权利义务平衡侧重实质平等。马克思深刻指出,平等总是与不平等相伴而生。从人的自然属性而言,人和人之间存在智力、天赋等方面的差别,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别表现为特殊的自然需求,差别化的自然需求进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可能。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作为交换价值的占有者彼此平等,交换内容的价值尺度依据同质性的抽象劳动来计量,因此,在商品交换领域交换价值表现为权利平等的契约关系。然而,一旦脱离交换领域,形式上的平等就被劳动和资本的对立所击溃,“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8]205,生产领域的剥削关系使“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9]201。基于此,马克思认为真正平等的实现应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差别,针对性地照顾和引导因自然禀赋差异所产生的现实需要。在这里,个人的独特性得以充分彰显,权利和义务不再是界定自由的唯一标准,劳动与财富在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上的分离将不复存。马克思清醒地指出,真正平等的实现只能存在于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自由人联合体,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受制于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平等仍具有有限性,关注不同社会群体利益需求的权利义务平衡之治则成为当下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路径。

二、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权利审视

“失范”(Anomie)被帕森斯视为为数不多的“真正社会学概念之一”;迪尔凯姆和默顿从社会结构变迁角度将“失范”抽象为社会现代化过程中规范、观念、信仰更迭引发的无序状态。乔治·瑞泽尔(George Ritzer)则从个体行为层面将失范界定为人们因集体认同的下降导致无法选择自己的行为或行为悖于现有社会规范的情境。在这里,我们从微观层面将“网络失范行为”理解为网络主体或网络共同体偏离或违反现有社会管理规范的行为。聚焦大学生网络活动的特点,根据其网络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程度,将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主要区分为网络沉溺行为、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其中网络沉溺行为是指大学生专注或痴迷于网络空间或信息搜集,丧失自我行为控制能力进而导致日常生活紊乱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犯罪行为是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指以网络为工具或以破坏网络信息系统为目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究其成因,主要是网络与现实的颠倒与反转挑战大学生关于网络自由的社会性认知,继而在信息获取或表达时容易忽视权利的尺度;当然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下数字信息鸿沟导致网络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也是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群体在虚实之间的行动悖论

在许多大学生眼中,网络世界是完全区别于现实社会的“另一空间”,在这里日常生活的物理空间不再局限于宿舍、教室、校园,网络空间的脱域机制使以世界为背景跨越时空的“高密度交流”成为可能。同时,虚拟的在线身份在文字面具之下可以无惧他者眼光和舆论压力充分地自由表达、自由选择,渴望被关注的大学生群体成为多元平权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鼓励和尊重,不容于主流的观点也可以被允许,现实的情感缺失可以在网络世界获得满足,从此意义而言,网络提供给大学生权利充分实现的空间。然而,虚拟世界权利实现有多充分,现实社会的权利主张就有多令人迷茫,权利的社会性使“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435,这也决定了权利的价值指向——自由并非毫无阈限,恣意狂欢的网络自由在现实社会规范面前必然黯然神伤,虚拟身份下的自我与真实的自我难免出现“分裂”,减少虚拟生活对现实生活的冲击、整合虚拟与现实下的多元自我成为大学生群体面临的挑战。毫无疑问,诞生于信息时代的大学生群体虽然在知识更新、新技术掌握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在抵制信息诱惑、自我伦理建构等方面仍处于相对稚嫩阶段,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复杂图景中容易堕入网络沉溺或数码焦虑的状态中难以自拔。所以高校中“低头族”“指尖族”并不鲜见,网络游戏、社交软件、短视频App等成为大学生逃避现实、宣泄自我、获取身份认同的重要渠道。有学者指出,大学生网络成瘾案例占全国80%以上且成瘾程度最深[10]。在网络上长时间的精力投注不仅吞噬了大量的时间使他们丧失了宝贵的学习机会,也导致连续的学习、生活情境被“碎片化”,行为主体深深地陷入挫败和恐惧的自我异化之中。究其异化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学生作为网络主体在人机共在的新模式中忽视了网络社会的客观实在性,数不清的终端之所以能够连接成为迅疾、互通的网状结构,背后是无数信息的生产者和技术的操控者,他们“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1],而网络权利及其承载的自由价值本质上是现实社会权利和自由的延伸,如果不能与现实存在的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协调发展,任由推崇自我的新自由主义的蔓延,要么使行为主体继续成为商业智能算计的对象,要么只能继续加剧个人生活的碎片化。

(二)网络新自由主义影响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形成

网络新自由主义是以极端个人主义为内核的新自由主义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去中心、扁平化、交互性的特点使网络新自由主义呈现多样态的特征,比如通过大学生群体喜闻乐见的文字隐喻、影像隐喻、游戏隐喻的方式隐去其意识形态性,向其灌输“个人至上”“自由至上”,进而介入其思维养成,左右其行动的选择。网络新自由主义推崇个人意向的表达,追求更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但这种自由的探寻以财产私有化、利益(利润)最大化为背书,将“某种独立量化的财富占有方式作为人权利的唯一衡量方式”[12]13,这意味着权利是公共权力保障下追逐物质财富的自由,是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排他性方式获取正向增长的自由。当网络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强势的社会信念渗透于大学生群体,追求自我、标榜个性、崇尚自由即成为割裂个人与社会联系的幌子。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高校学生,往往将社会理解为“原子式的集合”,极尽可能追求自由的最大化,相应地作为自由实现的社会整体价值却被漠视。马克思主义者从不讳忌谈到个人自由,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根植于现实社会的“合乎理性的本质”,人类只有基于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改造客观世界,进而实现支配外部世界的自由。概言之,自由的实现基于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和遵循,在社会主义阶段自由仍是有限的、多层次的,但是与资本主义强调绝对自由、割裂个人权利与整体权利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自由、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大学生群体在网络上表达“自我意向”时不忘关照“他人意向”,即意味着用自己的努力奠定着现实自由实现的基础,正是这种不拘形迹的让渡与关照为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现实供给。

(三)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专业知识系统地介入社会资源的分配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信息网络空间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知识上升为社会的首要资源,“知识以及作为知识载体的专家与资本等其他资源相结合,形成现代社会最强有力的权力结构——知识权力结构”[13]45,网络知识权力结构意味着技术、知识成为网络社会规则制定和实施的主要依凭。在完全市场机制之下,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的弹性权力结构虽然可以推动网络空间向多元化发展,然而信息、技术、知识获取的非对称性则容易导致权力失却平等对话的姿态,投资人、数据资源掌控者、硬件软件开发商、技术专家等成为网络权力结构的主导者并排斥与普通用户建立平等对话和沟通机制,给普通人带来更多选择自由的网络空间逐渐出现权力与权利的失衡。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10.11亿网民中,20-29岁网民占据17.4%,高校学生是网络知识学习和运用的主要人群,也处于知识结构尚不完善的阶段。有学者研究指出,知识结构的完善程度和网络自由成正比,也就是说知识结构越丰富越容易摆脱网络的束缚,即使短时间沉溺网络也能成功抽离并自觉利用网络为工作、学习创造条件。相反,知识越局限,沉迷网络的可能性及产生的副作用越大,过量的无深度的信息悄然蚕食其自我实现的空间。面对海量数据资源带来的经济诱惑,网络知识权力的掌有者往往选择无视信息数字鸿沟的出现,任由鱼龙混杂的信息影响青年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更有互联网巨头无视责任的承担和权利的归属,肆意传播贱卖网络用户的数据隐私,利用已掌握的信息控制用户的选择自由。高校学生容易被知识权力误导,难以避免陷入商业智能算计的陷阱之中,加之缺乏权利的保障意识,不能通过正确的渠道申张权利保护自己,最终使自己在权利义务失衡的网络秩序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权利视角

权利视域下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核心是对“权利—义务”“权利—权力”两对关系范畴边界的确认。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以夯实对自我价值的认同,激发他们对平等、公平、正义等人类美好价值的追求和体认;构架“自律—他律—互律”的网络权力规范结构实现高校“人—网”的有机契合;引导大学生追求网络表达权的同时关照他人自由的实现,推动大学生网络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之治。

(一)积极培育大学生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人作为社会独立主体的自我确证,包括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和对他人作为相同主体来尊重和对待的特殊意识。大学生作为数量庞大的网络群体,他们权利意识的养成对整个网络社会的权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引导大学生权利意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转变。大学生人生阅历尚浅,他们对权利的认知主要来源于书本和散诸于网络的碎片化信息,因而极容易受网络新自由主义、虚无主义的蛊惑,将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上,导致个人对他人权利的僭越。思政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过程中营造师生之间彼此平等、互相尊重的对话氛围,激发学生的表达欲望,了解学生权利表达和实现中的困惑,鼓励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真实的社会生活之中;对深陷网络侵权事件的学生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并提供权利救济途径,避免网络“挂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的发生,引导大学生网民对平等、公平、正义等人类美好价值的追求和体认。其次,积极发挥网络共同体的互惠功能。高校中网络共同体多种多样,既有正式的网络共同体,如云课堂、班级微信群、党团组织群、各种社团、QQ群等,也有基于兴趣爱好、理想追求、学习生活需要组建的非正式共同体,如校友群、考研群、求职群、文体活动群等,在正式或非正式网络共同体中的交流互动不仅意味着自我赋权的可能,即每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可以借助共同体的集聚效应和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互惠关系在个人、他人、学校、社会之间建立一种自洽机制,为困于网络沉溺、网络侵权等事件中的大学生提供精神支持乃至物质帮助。最后,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回应真实的自我需求。大学生权利的实现主要集中于生活意义上的自我存在感和公共空间中的身份认同,这两方面意义的获得根本上来源于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拓展,网络空间并非脱离物理空间的虚拟存在,在现实社会中获取更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才不至于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中迷失自己。

(二)规范网络知识权力,实现“人—网”有机契合

网络知识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的核心是划定“技术知识”主导者的功能范围。网络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密织交融,使以群体为中心的线性生活方式发生嬗变,无数终端连接的网络主体在巨大的信息容器里彼此交往联系逐渐成为生活的主流方式,网络知识权力如果不加规范和约束,毫无疑问会冲击其他网络主体权利的实现,甚至会波及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规范过程看,网络知识权力对社会结构的重塑使权力从个人或少数人流向“专家系统”“民主模式”“非正式组织”,某种意义上它意味着权力的解放抑或说走向实质平等的必然阶段。正视网络知识权力的存在并通过“代码”技术规则规范化、相关行业规范持续完善、虚拟空间共同体治理法治化等举措可以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规范多样性而言,法律规则、道德要求、伦理调适是约束网络知识权力膨胀的重要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网不可忽视民间习俗、伦理基础在网络空间的潜在影响,尤其虚拟社会组织成为高校学生寻求价值认同、身份归属的重要栖所,许多学生积极参与网络共同体组织的“线下”活动,这种虚实融合的社会交往使法律应对起来捉襟见肘,而体现积极正向的善良风俗、伦理习惯不仅可以灵活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社会问题,弥补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足,而且可以形成网民普遍遵循的网络社会共识,为网络知识权力的行使提供有效价值尺度。从实践层面看,构建多主体的网络权力结构可以促使权力在相互制约过程中走向协同,“自律—他律—互律”的网络权力架构使政府、网民、技术人员、大数据平台等多方主体拥有平等参与网络治理的权利和机会,推动网络知识权力背后的资本、知识、技术回归社会,实现对网络工具的社会选择和引领降低技术对自由意志的控制和消解。在高校网络治理视域下,以校方、社会、学生为主体的治理结构将优化校方自上而下主导的科层管理体制,学校权力的释放意味着学生、社会自主管理的权利增加,主体赋权与多元共治将绘制出个性化参与、规范化管理有机结合的网络治理图景。

(三)大学生网络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之治

权利实现的差序化是权利通往真正平等的必然路径。信息网络的发展赋予知识权力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因对人的意向过度开发导致普通网络用户权利的“尺缩”,面对知识权力对人的权利宰制而不断扩大的数字鸿沟,此时“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435。尤其对处于信息链条末端的大学生网民而言,权利保障的制度天平应当适度倾斜,这就要求在立法层面强调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增强网络用户数据信息权利、网络知识产权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在法律运行层面则发挥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普通网民、社会组织、舆论媒体等多元主体的力量,以监督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同时,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对方的对方”[14]254-255。因此,网络秩序的建构需要社会各方在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中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如果每个社会主体只讲自由不讲秩序、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片面追求纵情恣睢,是无法达到“文明”的程度的。在复杂的网络社会中,大学生网民要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既要增强权利意识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不文明现象,也要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杜绝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主张凌驾于他人权益之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以他人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反之亦然。只有将自我的幸福感体验与社会的幸福感相连接,在追求个人自由表达的同时规范自我言行、关照他人的网络自由,才能在网络社会权利总量增加的基础上保障每个个体权利的充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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