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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3-02-17张茜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张茜

摘 要:船舶碰撞问题的多发在全球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船舶碰撞是一类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多发于海上与内河。各国均对船舶碰撞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也有相关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法律冲突、进一步完备中国船舶碰撞立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2.058

1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性质

1.1 船舶碰撞的概念

首先要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确定其性质,这样才能更好地研究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问题。

概念的解释可从广义、狭义两方面入手。从广义或抽象意义上来说,两艘及以上数量的船舶在行进过程中同时出现在相同空间,导致两艘及以上数量的船舶某一部位出现物理损坏的情况是船舶碰撞。从狭义角度来说,与《海商法》中是一样属于广义意义中的一部分。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文章所指的是狭义上的船舶碰撞。

1.2 船舶碰撞是一种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并且需要经过法律特别规定。船舶碰撞传统的定义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这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但又在民事侵权的范围内,因为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通常须有侵权故意。但是出于故意而发生船舶碰撞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比例几乎为零,绝大部分事故的诱因都是船员过失行为。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其并不追求其结果的发生。但其碰撞行为侵害了船舶及船舶上所载人员、货物的权益,这便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船舶碰撞的发生与自然条件和不确定因素联系紧密,仅靠民事侵权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综上,船舶碰撞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权。在解决具体船舶碰撞问题之前,应明确船舶碰撞的性质和本质。想要更好地了解、处理、完善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应该首先学习船舶碰撞的本质。

2 船舶碰撞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同一个法律关系同时受到多个不同法律的调整,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适用上的矛盾。由于各国社会现状不同、文化与历史有所差异、司法体制的差异等多种因素,导致各国在船舶碰撞领域立法活动不同。

2.1 船舶碰撞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

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方面,《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公约,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有加入此公约。尽管《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在减少法律冲突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际公约自身调整的局限性,致使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冲突仍然大量存在。具体而言,在调整范围方面,公约本身主要规定了船舶碰撞责任划分方面的问题,而对于碰撞损失的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及其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均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只能根据相应的国内法去判断,而各国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其次,些许国家仍未加入该公约,这也使法律适用问题无法统一,从而造成法律冲突,带来不好的影响。

2.2 船舶碰撞中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因为法律适用的双重性或者广泛性,提高了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船舶碰撞问题的产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三点:

(1)船舶纠纷的涉外性。海洋广阔,驶于海上的船舶行驶范围极大,多国领域都有可能被穿越,显示出极强的涉外性。比如,在船舶碰撞案件的中,船舶上的工作人员可能因国籍的不同或无国籍而产生涉外的民事关系。再比如,船舶碰撞案件中的涉事船舶的涉事地点不在国籍所在地,由此也可产生涉外的民事关系。

(2)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差异。首先,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的状况和国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差异性,不同国家针对船舶碰撞行为的立法体系和海事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它们的目的相同,更好地维护本国船舶航海安全,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国际上对于船舶碰撞这一领域的立法不尽相同。当同一碰撞事实遇上不同的立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由此产生。

(3)国际条约调整的局限性。随着列国交往愈加密切,仅凭基于本国利益而制定的国内法在应对实际情况时稍有不足。在如此背景下,国际条约的优势就突显出来了。但是国际条约也不是万能的,国际条约在解决船舶碰撞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它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适用范围方面就会发现可能存在一些适用有限的问题。例如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同意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同意参加国和缔约国保留法律等,这些都是国际条约适用有局限性的重要表现。

第二,有些国际条约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这些条约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适用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同一国家参加或缔结不同的条约,因为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产生直接的法律冲突。

3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在船舶碰撞领域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是常态。在全球化的趋势下,船舶碰撞的法律涉外性也愈加突出。因此,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已经成为全球广为讨论和注目的一个热点问题。传统的船舶碰撞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船旗国法原则、国际公约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新理论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1 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

公海指所有国家所共有的海域,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如果出现在公海领域,则没有具体依据法而言。因此,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主要两种主张,即船旗国法和法院地法。

(1)船旗国法。

对于经常发生在国际公海领域的船舶碰撞,当发生事故的船舶之间具有相同的国籍时,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船旗国的法律。如阿根廷、日本、德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的判例法也明确表明适用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船旗国法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的优先选择。首先,因为船舶上面的旗帜容易分辨,其国籍的适用法律方便确定,能够很好地解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这一问题。且适用的船旗国法也同样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船舶关于碰撞侵权的责任这一国际问题。其次,通过船旗国法的处理结果更容易统一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减少法律冲突的出现,能够达到此类问题处理的最佳效果。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认为船旗国法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范。所以,各国将船旗国法广泛地应用在确定船舶碰撞的冲突规范中。但船旗国法与船舶的真实联系非常弱,甚至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

(2)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一。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便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公海领域进行法律条文的制定,适用管辖权,因为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的财产,而不是某人、某国或某地区的私产。所以一旦公海领域出现船舶碰撞侵权行为适用法是法院地法而非侵权行为地法。实体法、程序法两个相对独立部分构成法院地法,但是程序法的属地性质十分强烈,因此只为本国涉外民事纠纷提供适用法,为异国籍船舶碰撞提供适用法的是实体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作出了规定。

3.2 在一国领海或者领水内

3.2.1 侵权行为地法

对于一些国内海或者内水发生的船舶碰撞纠纷,多数国家适用该领海或内水所属国的法律,即侵权行为地法。例如捷克、阿根廷、澳大利亚和美国等,不论碰撞双方船舶是否有相同国籍,也不论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情况,均坚持此原则。法国在处理这类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对于碰撞責任的划分以及对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问题均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2.2 船旗国法

出现在同一国家内水、领海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很多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些侵权行为产生的冲突绝大部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荷兰海商冲突法》第7条规定,在一国领海或者内水发生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下列例外情形:(1)所有船舶均属于同一碰撞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均适用同一碰撞公约的国家;(2)所有的船舶均属于同一国家所有(所涉及船舶为内水航行船舶除外)。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律,但如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有它出具证件,但都属于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都适用该国法律”。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是有局限性的,主要集中在发生于一国内水的船舶碰撞案件,在管辖这类案件时,就可以看出船旗国法的短处。

对于某些船舶碰撞,其发生于法院地所属国内水或者领海,所以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同时适用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而对于发生在法院地以外国家内水或者领海的船舶碰撞,某些国家实施的是“双重可诉原则”。这种原则,即根据该不法行为在该国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且该行为依照行为实施地法是不正当的。如果行为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时,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此时如果在该国法院审理,将适用该国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3 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在船舶碰撞领域的适用

在解决船舶碰撞相关问题时,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有着出乎意料的作用。

(1)国际公约的优先适用。

由于各国立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对于加害船舶的责任清算与受害船舶的利益保护这两方面都很不利,从而对航运业的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消极影响。各国往往会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法律冲突,减小消极影响,从而会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公约。适用国际公约,不仅有利于约束缔约国和参加国,而且有利于推动各国承担责任并履行国际义务,使国际秩序保持稳定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对于船舶碰撞侵权法律问题的国际统一有着积极的影响。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本国利益会与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有些许冲突,但还是要促使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的实现,以此来保证公平公正的价值可以有效实现。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缔约国、参加国适用本公约,除此之外的别国无法享受其法律效益。其次,各国在缔结国际条约时,并不是完全的适用所有条款,而是会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某些条目持一个保留态度。最后,各国之间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官对于某些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存在的差异性会导致适用冲突的出现。因此,其他规则和国际公约的有效结合能够扩大其适用范围。

(2)国际惯例的补充适用。

在处理船舶碰撞问题时会遇到一些空白缺漏之处,对于某些问题并无相关国际条约可以适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生存时间较长的国际惯例是很好的选择,能够在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际惯例由海事国际惯例发源而来,海事国际惯例的规则很有普遍性且较为先进。因此,在海事侵权领域国际惯例补缺原则的作用更为突出。我国《海商法》规定,“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从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国际惯例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的。

3.4 船舶碰撞适用的新原则

对于船舶碰撞,传统的系属如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它们虽然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也有许多缺点。因此新理论在不断地引入,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如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解决涉及外来方民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准据法是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在解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具体体现是根据船舶碰撞事件涉及方全方位考虑确定与此事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从而排除对侵权行为地法、船旗国法、法院地法的单一适用,提高适用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船舶碰撞事件的涉及方包括当事方的法院地法、加害船舶船籍国法、受害船舶船籍国法、主要营业地法……法律的可选项在旧的船舶碰撞事故规范条例中十分受限。事件出現具有很大的非必然性、无预知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成为解决此行为最广泛且常用的准据法,原因是在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船舶的状态是运动的,具有很大的不固定性。当然这种法律也有一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每一个事件。此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就能够很好的弥补不足,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事件提供更多的选择,丰富可供选择的准据法,让原本呆板的法律更具灵活性。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准据法提供更多的准确性,同时又有差异性,很好地满足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的解决方案的需求。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冲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准许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之法律作为准据法的确定原则。在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涉事双方共同选择解决此侵权行为的法律准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到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解决方法之中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因船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适用法律也更加偏向于私法。就海事侵权引发纠纷的问题解决来说,同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法律不仅体现了公平性,与适用法院地法相比,还很好地起到了平衡利益的作用,能够加速问题的处理与判决的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感到不公正,认为有损己方利益时,往往会选择在另一国提起平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会加重双方间矛盾,使裁判结果的履行更加难以实现。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调各方的利益,达成一致的合意,来选择准据法,会使双方或多方更加容易愿意履行裁判结果,是解决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的好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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