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区域统筹管理政策基础及建议
2023-01-13虞明远朱志强
公路交通科技 2022年6期
耿 蕤,虞明远,朱志强,冯 开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0 引言
自2015年交通运输部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至今,“区域统筹管理”政策一直是《条例》修订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1],主要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对省域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实施全省路网内收入好坏路段的交叉补贴、“以肥补瘦、以丰补欠”,加快政府债务的有效偿还,有效化解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解决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风险问题。“区域统筹管理”政策是结合目前财税体制改革、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情况以及路网统一管理等发展趋势变化实际,在现行《条例》“统贷统还”政策基础上的继承和完善[2]。
根据《条例》修订稿,可纳入“区域统筹管理”的需要符合3个基本条件,一是公路性质为政府收费公路,二是公路等级是高速公路,三是资金管理上,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使用财政票据[3]。
1 “区域统筹管理”政策现状基础
“区域统筹管理”政策源自于现行《条例》的“统贷统还”政策。现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各省实行“统贷统还”政策实施基本情况如下。
(1)“统贷统还”政策实施省份
目前我国29个有收费公路的省份中, 25个省份有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天津、辽宁、重庆和安徽等4个省份只有经营性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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