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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及有效实施

2022-11-25杨佳云刘晓巍

大理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家长

杨佳云,刘晓巍

(大理大学教师教育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在以学生为本,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教育背景下,“体罚”成为教师教育管理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由于当前对“体罚”和“惩戒”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很多学校缺乏可行的惩戒细则;教师难以掌握惩戒尺度;家长往往将“教育惩戒”与“体罚”相提并论,过分担心孩子在学校受到体罚;社会上一些不良媒体更是时刻盯着教师的一举一动,伺机爆出“体罚”的新闻博取眼球。面对多方的压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免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导致惩戒结果达不到预期。有的教师甚至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学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放手教育,放弃了教育过程中的惩戒手段。但是,教育实践告诉我们,教育离不开惩戒,惩戒是教育不可避免的问题,惩戒教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惩戒的内涵

“惩戒”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管理手段,“惩”即惩罚、惩处;“戒”即警戒、防止。“惩”是“戒”的一种手段,“戒”是“惩”的最终目的。惩戒是对违法、违规、违反特定义务的不当行为(偏差行为)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1〕。“戒”的过程具有教育价值。从法律上说,惩戒也不同于体罚,惩戒具有合法性。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发展,因此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之间并不矛盾,二者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一)惩戒目的在于教育性,不在于惩罚性

从概念上看,“教育惩戒”是指在不损害学生人格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合理的惩罚手段来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以尽量减少或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体罚是以暴力手段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痛苦,导致学生身体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体罚必须诉诸暴力,表现为直接的身体指向,如罚站、罚跑、罚跪、罚蹲、面壁罚站、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中指出:体罚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则是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以各种借口间接地对学生进行体罚。由于当前法律对何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何为教育惩戒,二者的差别和界限如何把握缺少清晰明确的规定,进而导致包含一定处罚成分的惩戒一概内含于体罚范畴〔3〕。但是,从实质上来说,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教育性上看,教育惩戒是通过使用恰当的惩罚方式让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并且能发自内心自觉自愿地改正,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以此达到“戒”的目的。正如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提到: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4〕。惩戒强调学生的主动性,要求学生通过承担失范行为带来的后果,从内心受到启发教育,主动认识到错误和改正错误。而体罚、变相体罚只是对失范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使学生身心遭受痛苦,从而畏惧惩罚不敢再犯错误,并不强调学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也就不存在教育性。

(二)惩戒方式在于合法性,不在于非法性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的出发点、目的、手段都具有合法性,而体罚、变相体罚则完全属于违法行为。从2019年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来看,作为一种合法的教育管理手段,教育惩戒的实施将会越来越法治化。

首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并未禁止教育惩戒。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到“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看出,教育惩戒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方式;教育惩戒权也是教师的合法职权。

其次,从国外一些经验上看,教育惩戒的实施离不开完整的法律体系。当前,很多国家在学校教育中都保留着学校惩戒权。例如美国一些州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限定,有20多个州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细则和条件〔5〕48-49。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新增了教师惩戒权,先后出台《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学校行为与惩戒:给校长和学校员工的建议》来明确教育惩戒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惩戒行为,明确惩戒手段〔6〕。新加坡《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指出新加坡所有中小学都可以处罚学生,同时对惩戒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新加坡的教育惩戒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6〕。通过观察这些国家的教育惩戒经验不难发现,他们有关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已经十分详尽具体,有了法律的支撑,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惩戒的合法性,减少惩戒的非法性以及惩戒行为所带来的争议性,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惩戒效果在于统一性,不在于对立性

当前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之所以存在对立的局面,很大程度源于人们将惩戒和体罚等同起来,认为所有的惩戒教育都是以体罚为手段以此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在上述论述中认为惩戒不同于惩罚,惩罚教育注重“惩”而惩戒教育注重“戒”,二者的概念、性质和目的都不相同,在教育实践中,惩罚教育和赏识教育确实具有对立关系,但是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不存在对立关系。

首先,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最终目的都在于促进学生的发展。赏识教育所秉持的理念是“人性化”和“人文化”,让学生在赞扬和肯定中收获自信,获得前进的动力。即便学生犯了错也要从错误中找到积极的因素给予赏识,通过正向强化减少学生的错误行为,增加积极行为的出现。但是,现实是并不是所有学生身上发生的行为都是值得赏识和提倡的,当学生展现出良好行为时,教师应当对其进行正向的鼓励和赏识;但当学生身上发生不利于其身心发展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危害性行为时,如果教师还一味给予学生鼓励赏识,那学生就无法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甚至屡教不改。这种情况下,教师有必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否定和约束学生的失范行为,帮助学生发展。

其次,赏识和惩戒作为两种强化方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说,赏识教育是一种正强化,目的是通过赏识和鼓励来增加学生良好行为,而教育惩戒是一种负强化,目的是使用惩戒手段来减少学生不良行为的出现。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

最后,当我们用赏识教育对某一学生的良好行为进行肯定和赞赏时,会不会导致其他做了相同的事情却未受到肯定的学生心理上产生一定的挫败感和失落感,这是否是一种无意的“惩戒”?同样,当我们惩戒某一学生的失范行为时,会不会造成其他犯过同样错误而未受到惩戒的学生产生侥幸甚至庆幸的心理,反而激发了他们再次挑战规则的逆反行为,这是否是一种无意的“赏识”?〔5〕8因此,惩戒教育和赏识教育并不是矛盾关系,无论是“惩戒”还是“赏识”,其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出于对学生的关怀和爱护;目的都是为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二者都是教育教学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我们应当采用辩证统一的态度对待这两种教育方式。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现实需求

虽然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但是当前的教育现实不断告诉我们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它在教育实践中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

(一)教师的职业要求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和使命,教师的工作除了传授知识还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良好人格。因此,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首先,实施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权利和职责。《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通过调查发现,教师实施惩戒的原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生违纪,二是学生成绩不良。孙喜杰在硕士论文《小学教师惩戒权运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中,发现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主要原因是学生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违反学校的日常行为规范,占比分别达到68%和58%〔7〕。隆昌霞在硕士论文《小学教育惩戒问题调查研究》中,调查发现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占比分别达到86%和83%〔8〕。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学生出现违纪行为或是学业懈怠都是不可避免的教育现象,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有序开展。

其次,教育惩戒是保障教师威信的重要手段。“威信”是指一个人在其他人心中的威望和信誉,威信具有无形的影响力、震慑力和约束力。马卡连科说过:“威信本身的含义在于它并不需要任何论证,他是年长者毋庸置疑的尊严,是年长者在纯洁的孩子心目中的力量和价值。”教师威信即教师的威望和信誉,教师威信具有教育影响力,是可以约束、规范学生心理发展和行为处事的无形的力量。教育惩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教师的权威,树立教师的威信。

(二)学生的成长需要

中小学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正处于不断学习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该阶段的学生心智尚未成熟,还未形成稳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面对外界的影响,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是非判断,产生错误的观念和失范行为。因此,在把握好惩戒度的前提下,适当地实施教育惩戒能帮助学生及时发现错误,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帮助学生塑造健全的人格。

首先,适当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一代的诞生,让孩子成了一个家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孩子从小在优越的环境中成长,心理承受能力弱,遇到困难和挫折就悲观失望,甚至出现极端伤害行为。在教育实践中,适当的教育惩戒能教会学生直面自己的错误,接受失范行为带来的挫折,这个过程能够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抗挫折的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磨练了学生的意志品质,帮助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

其次,合理的教育惩戒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当前我们对学校教育的定义是:“学校教育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和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学校有义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确立起学生对法律的敬畏感。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没有赋予规则权威,但是能防止规则丧失权威,通过教育惩戒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教会学生对规则保持敬畏。这样,学生走上社会之后才能更好地遵守社会规范,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最后,教育惩戒是学生通过“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5〕36。教育惩戒的目的是通过“惩”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错误,从而自愿“戒”除错误观念和行为,并且引以为戒、严于律己,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失范行为。这个过程是学生通过“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学生有了自律性,在今后的成长发展中他才会有更强大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力,能够坚定立场,不轻易被外界迷惑。

(三)学校的管理需要

在我国,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活动是在教育行政机关授权下组织管理的,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教师教育惩戒则表现为学校和学生间“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学校行政关系”〔9〕。

首先,学校制度化管理与教育惩戒相互促进。学校作为管理者有权力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行为,详尽的规章制度不仅能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在教育惩戒方面能为学校和教师惩戒提供依据,规范惩戒行为。另一方面,教育惩戒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管理手段,也应当被学校“制度化”和“校本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教育惩戒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适当的惩戒有利于维护学校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学校从学生入学开始便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如果违反纪律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因此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教育惩戒作为一种负强化具有一定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教育惩戒的实施能体现出学校严肃、严厉的管理态度。因此,适当的惩戒除了能减少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威。

最后,展望学校管理的发展趋势,学校管理将越来越科学化、人性化。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能优化学校管理,促进学生社会化,提高学生抗压、抗挫能力,促进学生人格发展。综上,教育惩戒对学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是学校管理的需要。

三、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多方面的协同保障,首先需要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进一步完善;其次需要教师、学生、家长等行为主体对教育惩戒有正确的认知,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教育惩戒有效实施。

(一)提供法律保障,让惩戒“有法可依”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教师的惩戒权目前只是推定,而不是规定,因而教育惩戒属于教师的“应有权力”,而不是“实有权力”。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关涉保障教师正常教育权利以及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问题〔10〕。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没有得到保障的同时,部分教师存在过度惩罚和体罚的现象〔11〕。因此为保障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法律应当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和学校的实权范畴,明确教育惩戒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保障教师的惩戒权力以及行使惩戒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教师有法可依。

首先,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性质,相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机构,严格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12〕。这样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把握惩戒程度,避免体罚行为的发生。还应当从法律上规范教师的惩戒动机;动机是否合理是区分惩戒与体罚的重要因素,有必要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的惩戒动机。从减少惩戒争议的角度,法律应明确规定惩戒的条件、形式、范围等,包括不同的失范行为所对应的惩戒方式,不同的危害程度所对应的惩戒程度,惩戒范围等等。

其次,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监督机制,既然赋予教师和学校教育惩戒权,就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律监督,例如明确惩戒监督机构,确立政府行政监督机构,成立学校惩戒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学校或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确保有监督人员在场,严格监督惩戒动机、惩戒程度、惩戒方式和惩戒范围,以确保学校和教师的惩戒行为不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同时,做好惩戒记录,在产生惩戒争议时可向申诉机构提供公平公正的记录材料。

最后,构建教育惩戒的申诉机制;申诉制度是一项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教育行政申诉机构。例如设立校内申诉管理委员会,当学生或家长对教师惩戒不服时可提出申诉,申请管理委员会介入调查和处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教师正当使用惩戒,却受到家长或学生不合理抗议时,也可向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确保教师的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校纪校规,让惩戒“有理有据”

观察英美等国家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经验发现,无论英国还是美国,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要求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的执行方案,并且将其公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其内容、程序等。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除了上述的法律保障,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教育惩戒的主体、教育惩戒的主要发生场所,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具体的校纪校规,包括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失范行为的教育惩戒细则等,为学生的行为立下规矩,为教师惩戒提供依据和方案。

首先,细化和完善《学生守则》。《学生守则》相当于一份“告知书”,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良好行为,有利于预防学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学生守则》也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是判定学生失范行为的标准,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因此,学校细化和完善《学生守则》是必要的。

其次,建立惩戒细则。学校应当本着教育的原则,广泛听取教师、家长、学生等惩戒相关人员的意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现实情况制定详细的校本教育惩戒细则。针对学生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制定相应的惩戒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惩戒主体、惩戒时间、惩戒手段、惩戒程度和惩戒量等。建立惩戒细则,一方面给惩戒活动做出正确指引,使惩戒程序更加规范化,促进教育惩戒向制度化发展。对于教师来说,有惩戒细则作支撑能有效提高教师的惩戒效率,帮助教师提升惩戒水平。

最后,明确惩戒程序。当前教育惩戒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惩戒程序不够规范,教育惩戒作为一种不得已而最后选择的相对严厉的教育手段,实施程序应当要像法律那样规范化,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第一,教师应当充分调查学生的违纪情况,实事求是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制定惩戒方案;第二,在实施一些严厉惩戒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充分了解惩戒程序,甚至要求家长参与惩戒过程,事后允许提出申辩意见;第三,惩戒的过程要有学校惩戒监督委员会参与,确保惩戒程序合理合法,惩戒过程公平公正。

(三)加强教师培训,让惩戒“恰如其分”

目前国内有学者调查发现很多教师在教育惩戒中面临体罚与惩戒难以区分;惩戒手段单一导致教育目的达成度不高;惩戒得不到家长支持等问题〔13〕。因此,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惩戒能力和惩戒艺术是有必要的。

首先,强化教师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教师明确其该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其次,提高教师惩戒艺术。例如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要注意说话的艺术,语言要让学生愿意接受;要会把握惩戒度,遵守最小侵害原则,惩戒中将学生的利益侵害降到最低;要会选择恰当的场合和时机,在不伤害学生身心的同时达到良好的惩戒效果;要善于和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信任。

最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定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做好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帮助教师养成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的良好品格。尤其在惩戒中,教师更要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举止得体,要本着关心爱护学生的原则公正合理惩戒,坚决杜绝情绪化惩戒、报复性惩戒等不良惩戒行为。

(四)加强家校沟通,让惩戒“公开透明”

家长和教师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者,学校作为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三者在教育惩戒问题上应当达成统一,相互理解和配合,合力推动教育惩戒有效实施,否则,单靠一方的力量是很难达到惩戒目的的。

首先,明确责任,避免责任转嫁〔5〕98-104。在教育惩戒中,家校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边界;教师不能一味图省事而将惩戒权转嫁到家长身上,使家长疲于应付,甚至认为教师没有敬业精神,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家长也要理清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一方面不能做“甩手掌柜”,对教师的惩戒不管不问,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护短”,推卸孩子的责任,在孩子面前否定教师的惩戒教育,给教师的工作造成困扰。只有双方都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角色,才能避免惩戒中责任推诿,才能更高效地实施教育惩戒。

其次,重视家长意见,邀请家长参与“惩戒细则”的制定。上述提到学校要建立“惩戒细则”。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有必要参与到细则的制定中来,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和听取家长的意见,共同协商制定惩戒办法。这样,家长对学校的惩戒方式、惩戒手段、惩戒量等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不会过分担心孩子在学校会受到过量体罚。

再次,及时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配合。在严厉的教育惩戒中,教师应当提前通知家长,确保家长了解惩戒原因、惩戒手段和惩戒量,事先打消家长过度忧虑的情绪;甚至可邀请家长到场参与惩戒活动,获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最后,做好家长惩戒培训,分享惩戒经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具备丰富的育人经验,尤其是在教育惩戒方面,教师往往比家长有更专业的惩戒经验和更客观的惩戒立场,因此,学校可定期开展经验分享会,邀请优秀的教师做惩戒经验的分享。这样不仅加深了家校之间的沟通联系,也有助于家长对教育惩戒树立正确的认知,学习科学的惩戒技巧,能够进一步配合教师的惩戒活动,双方合力共同育人。

总之,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涉及法律法规、社会人文以及伦理道德的方方面面,因此,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学校、教师、家庭、政府、社会等多方的协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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