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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冲突与制衡

2022-11-25韩力军

大理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寝室权利个体

韩力军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杭州 311200)

党的十九大以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三全育人格局,一直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寝室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一环,是高校各种空间中最小的群体空间单元,和社会中的社群以及组织运行模式类似,同时具有人、空间和社会网络的三重关系复杂交织。目前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当面对学生寝室存在的矛盾冲突时,教育管理者多倾向于从外部维度,用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去干预寝室内部矛盾,试图用行政管理、谈心谈话、奖惩制度等外力来作用于寝室内部不同人群,以期达到化解矛盾的目标效果。然而,大学生寝室是一个具有复杂社会属性的空间场所,仅关注其教育属性或社交属性都难以完全解决其内部存在的矛盾冲突〔1〕。这就需要教育管理者跳出传统的外部管理视野,从寝室内部空间关系维度出发,全面审视大学生寝室内部的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运行模式,提出一套基于寝室内部成员共同发展的自治化空间运行模式,让大学生寝室空间成为三全育人的关键环节,为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

一、大学生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国内高校的学生寝室一般4~8人一间,寝室作为一个人员固定的具有封闭性和群体性特征的空间场所,除了学生个体自身所具有的个人权利外,还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存在公共权力。这里的公共权力不是政府所掌握的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权力,而是特指掌握寝室空间内部公共事务运行机制的权力。虽然大学生寝室内部空间公共权力具有小微特征,但是其和政府所掌握的决定社会运行的公共权力间具有相通的特性。正因为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小微特征,使得它常被忽略或被归结为某一个体的行为特征。因此,详细探究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来源及运行机制,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洞察寝室内部空间关系网络的波动原理,在讨论寝室内部矛盾冲突时,找出潜藏在个体性格特征背后的驱动个体行为特征发展的内部权力和空间关系运行网络。

(一)大学生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来源

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曾提出过一种观点,他认为社会秩序是神圣的权利,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然而这一权利丝毫不来自于自然,它立足于种种约定。同时,他在讲到国家产生时,认为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人们为了自存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来组成国家〔2〕。由此可见,国家的权力并非源自自身暴力属性,而是由公民让度出部分权利,国家代为行使其权利而构成了自身权力来源。大学是一个多元主体利益交织的教育机构和公共组织,各种权力在这里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大学生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来源就和卢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较为相似。

在寝室内部公共空间中,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力,内部成员间的原始关系是自由平等的,即使是依附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内部成员间也仅是松散的社会关系结构,并不具备类似于家庭的亲情血缘纽带和公司的劳动附属关系等关系结构。在自由平等的人身关系间,当一方以内部公共事务的名义迫使另一方做出妥协和让步时,即行使了寝室内部空间的公共权力。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的来源一样,是寝室内部全体成员以自身权利让度为代价构成的。但是,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运行因其小微不显著,就不如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公开透明的体系化运行机制。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局限于寝室内部空间,影响内容主要是寝室公共事务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寝室作为高校内部社会组织和教育管理的有机组成单位,它内部的公共权力还来源于高校公共权力的让度和赋权。寝室空间并非是大学生自有产权空间,它是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学生入住寝室即代表着遵循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高校除了指派专门的寝室楼宇管理服务人员外,还会通过学生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寝室空间产生硬性约束或软性影响。在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寝室内部除了成员的个体存在外,还存在着代表高校教育管理意志的高校公共权力。在寝室内部的时空权力交织中,高校公共权力并非全时段在场,它往往通过寝室长、寝室公约和文明寝室建设条例等形式展现,作为高校教育管理意志的体现,它和法律一样,对寝室内部权力运行的下线做出基本约束,但是并不会对寝室内部所有关系、规则和行为运行做出细致要求。如某些高校会对寝室熄灯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到达熄灯时间后会对寝室楼宇照明或网络系统统一断电,这是高校公共权力在寝室运行过程中的在场。同样的,当高校没有统一要求的熄灯时间,作息时间由寝室内部成员决定时,就存在着高校公共权力向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让度和赋权,这时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就可以决定具体熄灯时间。

(二)大学生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是规章制度和群体道德之外约束寝室内部关系运行机制的有效补充。寝室内部成员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个体,在高校与寝室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下在寝室空间中进行各类行为活动,其行为活动表面上是基于院校规章制度框架下的完全自主能动的有意识行为。但院校规章制度并不能对寝室空间中的所有行为都进行约束和规定,如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并不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详细规定,道德在日常生活中会成为法律的补充。而在寝室空间生活中,个体间的密切关联,使得群体道德并不能成为约束个体行为的有效准则,在个体不突破群体道德规范,仅因个体道德差异产生摩擦时,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就会被以特定方式行使,来解决摩擦。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能够指导内部空间社会关系和日常行为。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体与他者、空间以及群体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网络,这些关系网络除了在学校规章制度框架下运行外,往往还接受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公共权力成为高于道德但低于规章制度的无形因素,约束着寝室成员间的生活行为。例如它不仅约束着打扫卫生之类的具体行为,还约束着朋友交往亲疏关系之类的无形关系。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还能作用于寝室成员的对外交往过程。愿意接受寝室公共权力制约的寝室个体成员,因为其让度了个人权利给寝室集体,与此同时他也获得了寝室集体公共权力赋予他在外部交往过程中以集体名义开展各类活动。因为寝室成员对于公共权力的认同和接纳,公共权力就可以赋予成员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以寝室集体名义代为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这往往体现在以集体名义进行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上。

(三)大学生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

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而公共权力的运行又是依托于公共组织〔3〕。公共权力作为让度和妥协的产物,权力出让方会自觉遵守权力的制约,在公共权力的指导下进行寝室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行,寝室成员也会在与自身利益相吻合的方向上接受公共权力的约束。在这种正常运行情况下,寝室成员往往通过寝室公约、内部规章制度和自觉素养来维护和接受公共权力的指导作用,公共权力保障了寝室公共事务和公共收益的平稳运行,让全体成员处于和谐的关系网络中。但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运作模式,它并没有社会公共权力那种以国家机关为后盾的强制约束力,其作用过程与范围完全依靠成员的自觉,是一种不稳固的作用模式。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运行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的特征。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虽然决定了空间运行过程中的小微事项,但它依旧是针对寝室这一公共空间发挥作用的,并不约束个人自身事项,而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作出约束。公开性是公共性的保障,公共权力之所以能获得寝室内部认可,是因为它的运行规律和作用方式公开透明,具有全员参与、监督和执行的特征。公共性和公开性让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具有一定程序正义,为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奠定群众基础,让其获得指导寝室空间运行的能力。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还具有一定的外部约束条件。它作为大学公权力在寝室空间的延展,必然受到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制约。这种制约是高等教育对于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必然要求,是高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模式在寝室空间的部署和落实。同时,各类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都对寝室空间人员构成、财产保护和物质保障等硬件有相关规定,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就是基于这些外部约束下产生的,高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能够影响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运行,可以对其产生有效的引导和约束。

二、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冲突

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不但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难题之一,在学校空间中同样也存在着公共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压制〔4〕。在大学生寝室空间中,也存在着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冲突,这种冲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以人际关系、生活习惯、心理健康等为外在表现形式,被归纳为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致使教育管理者单纯地采用外部教育管理手段去解决内部空间矛盾。

(一)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冲突的表现形式

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冲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以寝室中个体与群体间交互的日常行为矛盾冲突为表现形式,但潜藏在表象内部的却是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间的冲突,根据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间不同的互动关系类型,冲突可划分为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压制、个体对公共权力的冲击以及不同个体或群体对公共权力话语权的争夺等表现形式。

首先,寝室内部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作为涉及内部全体成员的共同事务,理论上应处于一个相对平衡,并能满足全体成员共同需求的状态。但是理论上的平衡状态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执行,寝室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往往具有主观倾向性,诸如作息时间、空调温度、洗澡顺序等看似小微的空间生活秩序会被掌握寝室公共权力的群体做出利于自身的规定,进而以公共事务的名义得到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就会有群体或个人的个人权利遭到破坏,这是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压制。

其次,在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产生压制的同时,个人权利也会因个体因素对公共权力产生巨大冲击和挑战。当寝室共同行为规范在个体层面遭到破坏时,会被其他寝室成员效仿而导致规范失调,不能有效约束寝室内部行为与关系。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并不具备社会公共权力的强制约束力,当从个体层突破公共规则的约束时,会极大地践踏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和秩序性,进而瓦解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运行规范。

再次,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决定着寝室的整体运行秩序,当公共权力无法产生决定性领导权威时,内部成员间就会对公共权力话语权展开争夺,这也是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争夺和掌握,关系着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的运行模式,掌握公共权力可以占据寝室空间道德和行为规范制高点,挟天子以令诸侯,让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和某一些群体或个体的生活规范高度重合,进而达到较为舒适的空间生活状态。围绕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话语权的争夺就必然会造成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

(二)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冲突的原因

个体和公共群体间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管是在学生寝室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这是一组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人类天生对于自我与本我的超越性追求、自身主体意志的客观化以及对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持续追逐等哲学问题都揭示出个体与群体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大学生寝室中的矛盾冲突是人类发展的必然存在,但大学生寝室空间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间的矛盾成因又有其特殊性。

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滥用是冲突的重要成因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的意见产生差异时,往往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表决方式来解决分歧和争端。但绝对公平公正的多数决需要极为严苛的实施条件,这一过程中对于个体权利的忽视极易造成个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也成为寝室日常生活中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冲突的重要成因之一。少数服从多数作为一种集体决策观念被现代日常社会所接受,成为被大家默认的社会规则之一,这就使得人们认为多数决具有内在正义性、普遍适用性,从而误用、滥用多数决〔5〕。多数决想要在寝室生活中达到公平公正,让全体参与者都获得尊重和认可,使得自治概率最大化和强迫概率最小化,需要全体参与者摒弃主观情感和先入为主的个体意识,只有这样的多数决才能成为具有程序正义的公共权力化身。当寝室生活中的多数决被滥用使得少数不能被公正对待、平等尊重时,必然会引发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间的矛盾冲突。

家庭资本差异造成权力分配不均衡也是冲突的重要成因之一。高校同一寝室中的学生因经过高考选拔,个体差异较小,但不同个体背后的家庭却是千差万别的,原生家庭带给学生个体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基于家庭背景的家庭资本却有着巨大差别。当把家庭资本差异较大的学生个体安排在同一寝室中时,巨大的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差异可能导致对公共权力获取的难易程度不同,家庭资本雄厚者较易掌握较多寝室内部空间的公共权力。巨大的家庭资本差异是学生个体难以逾越的鸿沟,经济资本会让家庭富裕的学生在面临经济问题时具有较大选择空间,而文化资本优渥的学生则会在人生态度、生活习惯、个人素养、审美情趣、自我管理等方面具有隐性优势,能在寝室生活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领导力。来源于不同家庭的个体,要长时间生活在同一社会空间中,面对集体生活中大量的主观判断和评价,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占优势的一方能够获取更多的教育成就和群体优势〔6〕。公共权力向家庭资本优势群体一方的倾斜,必然引发其他个体对于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的担心,这也就造成寝室生活中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间的矛盾冲突。

教育行政权力在寝室空间生活中的模糊化也是冲突的诱因之一。寝室内部空间公共权力理论上是高校公共权力在寝室生活空间中的延伸。但是寝室空间不同于教室空间仅具有教育性的单一职能,它兼具教育性、生活性、社交性和隐私性等特殊属性,因此教育行政权力在寝室生活中难以明确发挥功效。教育管理者可以明确限定教室空间中的所有教育活动的功能与边界,但是在寝室空间中教育行政权力仅划定最低限度的规章制度,在确保高等教育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开展时,并不过多干涉寝室内部生活秩序。这就造成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行使时具有边界模糊性的特征,当寝室内部不同群体对公共权力的边界认知存在差异时,弱势一方有可能就会认为自身个人权利被公共权力侵犯,从而引发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间的矛盾。

三、大学生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间的相互制衡

高校寝室空间作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立德树人的重要空间场所,应正确发挥其教育职能,让和谐发展成为寝室空间生活中的主流,让寝室空间成为三全育人的重要环节和场所。在面对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冲突时,应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尊重、和谐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采用共同体理念,将具有相近家庭资本与个人目标的大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重视对寝室内部空间运行秩序的教育管理等路径出发,让寝室内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处于平衡状态。既发挥大学生个体的自由意志,让学生的自我与本我得到充分彰显,同时又用公共权力约束寝室空间行为,让寝室空间内部的各种行为关系致力于全体成员和谐发展,最终达到寝室发展共同体的和谐状态。

(一)着力构建公正和谐的大学生寝室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模糊化、主观化和简单化使得公共权力极易对学生个体权利造成压制。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7〕虽然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针对公共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反腐倡廉问题,但治大国若烹小鲜,只有对权力运行加强制约和监督,用制度建设的方法将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入合理轨道中,才能发挥公共权力的最大作用,让公共权力真正地为公众服务。

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需要消除个体主观影响,树立公正的运行环境。大学生寝室一般由4~8人组成,人数较少,在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多数决来决定寝室事务时,个体主观波动对表决结果有巨大影响。如果在表决前已经形成了阵营对立,那么人数较少的一方就会失去决定寝室事务的权利,从而造成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压迫。因此,在教师等外部第三方监督下,制定公平合理的寝室公约是对寝室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也是寝室各种行为关系运行的基本准则。

在进行寝室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应将全部个体放置于公平的环境中去考量,避免出现因经济、能力、行为习惯等方面差异造成的不公平环境。例如在寝室公共事务运行过程中引入罚款、竞拍、买卖等经济手段去影响运行过程和结果,就会造成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天然处于公共事务管理的弱势方,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就会利用经济手段去影响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以获取对自身有利的条件与结果,这就打破了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平化。

另外,寝室公共权力运行不能超越高校学生管理规约和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寝室公共权力的最根本目的是确保寝室内部和谐有序,让每一个大学生都在高校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成长。寝室公共权力不应违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会造成高校教育管理秩序混乱。同时,寝室是大学生的生活场所,也是高校教育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是寝室的主基调,但受教育的底色一定不能缺乏,寝室公共权力应引导内部成员在高等教育环境中借助教育教学的力量共同成长。

(二)打造大学生空间发展共同体

共同体是一个基于共同目标和自主认同、能够让成员体验到归属感的群体。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基本特征,也是共同体赖以生成的基本要素〔8〕。大学生作为各自不同的个体,其成长环境、人生信念、家庭资本和道德素养千差万别,他们需要在同一寝室空间中共同生活4年左右,巨大的个体差异是寝室矛盾的诱因之一,因此在寝室空间生活中需要寻找全体成员间的最大公约数,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凝聚为发展共识,打造寝室空间发展共同体。

打造寝室空间发展共同体需要对寝室成员组成进行先期行政干预,将具有相近目标、相似家庭资本和相同生活习惯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中,这样在寝室内部就会具有较多共同点,寝室成员可以围绕共同的目标和习性形成较为一致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最终在共同体的凝聚下,实现寝室空间公共权力的共享与共赢。

同时,寝室空间共同体还需要有大量的共同活动激发寝室内部公共权力的活力,形成长效刺激机制,不断激发和唤醒认同感、归属感与目标感,让寝室共同体最终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自发组织,在公共权力的约束下朝着共同目标自发前进。

(三)重视对大学生寝室空间的教育管理

当前国内高校已经对文明寝室建设形成共识,认同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价值,但却普遍忽视高校公共权力在寝室空间中延伸所起到的教育管理作用和育人价值。高校对学生寝室的教育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卫生检查、矛盾调解、安全稳定以及活动举办上,更应将寝室公共权力视作高校公权力在寝室空间的延伸,发挥寝室网格化育人功效,让寝室内部公共权力引领个人权利的正确行使和自主发展。

首先,需要在教育管理中通过教育行政权力监督,设立基于每一个寝室不同特性的寝室生活条约,在学生寝室管理制度以外,对寝室日常生活形成共识性约束。学生寝室管理制度作为高校对学生寝室的总体规章,不可能关注每一个寝室的个体差异性,它只能约束最基本的行为关系,因此每个寝室基于自身条件设置的寝室生活条约就可以成为寝室内部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保障。

其次,需要教育管理者重视寝室生活中的个体权利。虽然在日常教育管理中集体主义是一种需要提倡的价值观念,但集体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的,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必然引发对集体的反感。在大学生寝室集体生活中,不应一味强调个体服从集体和少数服从多数,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护每一个学生的合理诉求与发展需要。

最后,教师应主动参与到寝室生活中,形成一对一的工作联系机制,成为大学生寝室生活的润滑剂和调节器。当教师以他者身份介入寝室空间生活后,可以通过定期走访寝室、参与寝室集体活动、网络空间交流观察等多样化手段,获取寝室生活动态信息,进而掌握寝室个体和群体的发展动态。这种类似于民族志研究方法的深入考察,不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且能让教师和寝室真正成为三全育人中的关键环节,解决当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寝室的棘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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