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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2020-02-02金雨红

浙江人大 2020年1期
关键词:罚站体罚一节课

金雨红

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一直有不少争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有了惩戒权如何规范使用?近年来,因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導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学生因教师“体罚”引起身体、心理严重不适,也有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分、解雇,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关键环节。从以往实践来看,教育惩戒权“标准化”落地仍有难度。

此次《规则》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并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定。《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规定条款。例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是一般惩戒,其中,室内站立惩戒时间不超过一节课时长。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

在教育惩戒四个层级之外,《规则》明确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例如:击打、刺扎、超限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这些导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体罚行为都是禁止项。由此可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都是不允许的,传统教育观念中“戒尺训诫”方式已被排除在现代教育惩戒之外。

《规则》正式实施后,还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条规可依、有可操作性。比如,对过于顽皮的“熊孩子”,一节课时长的罚站,一天最多可惩戒几次?对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是否可以惩戒升级?如此种种,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可能还有不少。赋予并规范惩戒权是一个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不能让教师不敢管甚至不管学生,也不能让教师的惩戒权被滥用,导致学生正当权益受侵害。有了《规则》就有章可循,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才能达致可预期的最佳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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