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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农户增收

2022-04-19王美兰

经济师 2022年4期
关键词:有效途径林业

摘 要:文章论述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概念、分类、存在的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关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增收的相关研究成果,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几点不足,并提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未来林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关注这类主体的促农增收作用,充分挖掘林业内部增收潜力的建议。

关键词:林业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农户增收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3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4-050-02

一、引言

在现代林业发展模式的冲击下,以粗放式、分散化为特征的传统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林业产业集约化、现代化的需求,单个农户在市场竞争体系中相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而言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其不仅面临劳动力、化肥农药等投入要素价格持续上涨的问题,还要面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监管的压力,因此农户的弱势地位日益显现。另外,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农民工尤其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工非农就业难度不断扩大,农户增收困难。要想扭转局势,迫切需要向林业产业注入新的生产活力,引领普通农户与现代林业发展相衔接,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林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有助于提升农户认知能力和劳动力水平,带动农户实现增收。

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经营承包制度下,与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家庭经营制度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业经营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家庭林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进行林业经营且这部分经营收入对于农户家庭而言至关重要,并通过承包、租赁或管理自有林地等途径进行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林业专业大户通常是指从事林业种植或者森林养殖的一类群体。他们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林权流转和生产要素集聚,专业化从事某种林产品生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且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林业的农民家庭。

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大户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生产经营范围不同。通常家庭林场的生产经营需要贯穿整个林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专业大户可以选择林业生产过程的其中一个阶段进行专业化生产。二是生产规模不同。相较于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大户有着更大的生产规模,对雇工也有需求,长期稳定的雇工关系是林业专业大户维持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

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协助农户群体解决各类生产问题并向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农民经济组织。相较于传统的生产模式,林业合作社主要有民主管理、法律保障、规模化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优势。

林业企业是指经营林产品、社会性服务包含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的盈利性组织。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林业领域中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是整个行业的“领头羊”“风向标”。

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特征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集约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引进现代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从而实现林业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是专业化。相比于农户“小而全,全而不精”的低效经营模式,选择专业化生产某一环节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第三是组织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常以组织的形式面向市场,其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更强;最后是社会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林产品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分工,每一个环节都会配备更加专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便达到利益最大化目标。

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增收的相关研究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村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新时代背景下落实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农户增收的重要性

事实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火车头”作用,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如表1是按照时间序列公布的重要支持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正式文件。

(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户增收的有效途径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一种兼具生产和服务功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可以实现促进农民增收。

1.订单农业保障农户增收。订单农业具有预期性和保障性,是指农户与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签订的林产品收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林产品的收购要求。农户可根据协议约定的农产品交易数量、质量要求,利用自身优势适当改变农产品经营规模,调整生产结构。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可防止农户因为市场、人为或者自然因素造成经济损失,从而有效降低农户面临的市场销售风险。

2.提供就业拓宽增收渠道。据中国农业普查数据库显示,截至2016年,中国各类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数量已达204.36万个,其中有8.64%的普通农户会选择参与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环节。农民进行林产品生产、加工、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打工行为直接获取工作报酬,另一方面,当农民真正地融入到主体的生产过程时,可以通过主体提供的平台、组织的活动(生产技术培训、知识科普、技能大赛等)有效提高农民的市场经济知识、专项业务能力,切实提升农民劳动力素质水平,从而进一步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林地资源变现,农户持续增收。耕地、林地为农民家庭中数量最多的家庭资源禀赋,对农村家庭农业收入有着重要作用,因而盘活农户林地資源,实现资源变现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目前,盘活林地资源的方式有:林地托管、林地入股和林地流转。林地托管是指农户将自家林地托管给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农户缴纳管理费用,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从而有效降低单个农户的生产成本。林地入股是指农户将自家林地折算成股份加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而股分则是农户收取主体年度分红的凭证。林地入股实现了农民变股东,每年农户可以根据主体所得收益按股分红,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林地流转是指农户通过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转出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协议,并从中获取林地转让金的行为。林地流转的农户在获取林地报酬的同时还能释放劳动力,给原本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提供了进城务工的机会,使其在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还能赚取其他收入。

4.其他形式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了自身发展,会加大对农村道路、网络、水电等硬件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实现道路通畅、信息网络全覆盖、水电资源安全有保障。例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了林产品销售更加的便利,可能会在村庄浇筑水泥路面、申请设立网络信息基站等。而这些变化打破了农村生活闭塞的堡垒,增加农民与外界沟通的机会,拓宽农村居民视野,从而间接提升农民收入。

综上所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社会网络、管理技术和领导者个人魅力等优势,改善周边农户收入水平。具体表现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与农户签订购销协议、提供就业岗位、林地资源要素变现等方式提高农户家庭的各类收入水平。

五、综合述评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林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林业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未来解决农户收入难题的重要突破口,但目前针对这类主体发展与农户增收的相关研究尚不多见,相关的研究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主要表现在:一是研究方法侧重定性分析,因此研究结果的精确性有待提升;二是研究内容缺乏针对不同主体的异质性分析,有关问题也尚未解答,例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增收效应如何?农户增收的稳定性如何?因此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学者们可以更加深入的探讨关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农户增收问题,充分发掘林业内部潜力,探寻未来林业产业发展方向,实证考察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带动效应,实证结果为相关部门制定林业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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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杭州 311316)

[作者简介:王美兰(1996—),女,汉族,浙江湖州人,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与政策。]

(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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