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君书》法家思想与人性关系研究

2022-02-28王静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商鞅

王静

内容摘要:《商君书》是由商鞅及其后学编撰整理的经典法家理论著作,较为集中的展现了商鞅变法的思想主张及其变法措施。本文以《商君书》中的法家思想与人性观为例,通过文献梳理的方法对《商君书》中法家思想及其与人性的关系进行探索,认为《商君书》中所展现的商鞅的人性观是其变法的逻辑起点,并作为理论基础推动变法,提出重法需适度,法治不能压制人性,法治应与德治相结合升级为“文法”的观点。

關键词:商鞅 《商君书》 人性观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法治与人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人民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商君书》作为经典法家理论著作,较为集中的展现了商鞅以法治国的主要思想及其人性观,而对于《商君书》中法治与人性关系的研究仍有不足,本文以《商君书》为研究对象,以商鞅变法的思想主张为关键内容,对其变法中的法治与人性的关系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商君书》中的法家思想

1.以法治国的主要思想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①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商鞅认为治国需要具备法律、信用、权力三个方面的内容,而法律则是重中之重,是君臣需要共同遵守的。所以法治在商鞅变法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他主张以法治国,“不法古,不修今”,大胆改革,治理国家不一定使用同样的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社会形势发生变化,政策也要有所不同。只要对国家有利,不拘泥于世俗浅见。值得一提的是:“以法治国”最早并不是由商鞅提出,而是出现在《管子》一书中。《管子》载:“戒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鞅将此思想予以充分发挥,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秦国国富兵强。[1]其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并且十分重视法治的公平公正,规范、以及法律的普及。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贫穷的百姓,增加他们的收入,对富人则减少他们的财产,不允许不劳而获。“喜爱却不偏私,憎恶却不贬损”执法讲求公平公正,保证机会均等,一视同仁。商鞅此举在减少贪污腐败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国历史反贪污反腐败的发展进程。商鞅运用以法治国的思想成功地使秦国变得国富兵强。

2.以法治国的具体策略

以法治国是商鞅变法的主要思想,而刑罚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策略,刑罚策略主要包括刑无等级和以刑去刑,他们是商鞅的首创,也是商鞅以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商鞅变法思想最精彩的部分。[2]刑无等级指商鞅试图将除君主外的一切人员纳入法律的管控,一切皆以法律为准绳,以刑去刑则指其重视刑罚,并且希望通过刑罚达到“去刑”的目的。所以在刑罚方面,商鞅采用轻罪重罚的方式以及连坐制度。君主掌握规则和要领,不坐以待毙。任用官员法规严明,法律公开透明,从上至下皆要学习,避免执行官吏浑水摸鱼。商鞅将法律推崇到至上的地位,即使是君主的权力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一切事务上都做到秉公执法。重实践,政令,并形成一套法律严明的法制体系,且不说是否存在方法上的欠缺,但商鞅变法明确了一套治理国家的法律体系,从驭民五术到强国政策,农战、作战、军队,法律体系清晰严明。商鞅将治理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细枝末节皆阐述完整,即讲理论又重实践,真正做到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这一点即使是在当今时代也极具借鉴意义。有学者曾言:“在战国政治变革中所起的作用最直接、影响最大、在事实中真正被采用的只有法家的理论。”②无论是从法制体系的确立还是秦国的迅速崛起来看,商鞅以法治国的策略都是成功的。正如余宗发所说:“商鞅的出现,除了集先期法家之众长之外,也标志着法家思想学说的新里程碑;他不但为秦人日后并吞六国统一宇内奠定了基础,也为法家的思想学说找到了一块实践的园地。”③

二.《商君书》中的人性观

1.人本好利的人性观

英国著名学者休谟曾经说过,人性是人类一切学科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逻辑归宿。[3]商鞅作为法家思想的主要奠基者之一,对于其人性观的讨论一直很激烈。有的学者认为商鞅是最早的性恶论的提出者,[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商鞅学派主要的人性论,不是人性恶,人性恶只是某一历史阶段的情况,所说原初社会人性恶则是为了让君主茅塞顿开这种环境之下而偶一为之之说。[5]或者存在不同于以上两种学说的第三种看法,这种看法认为商鞅“似乎对人性善恶问题并没有从正面表示自己的观点,也没有从善恶的角度对人性作较多专门的论述,在《商君书》中,商鞅只是从人的利益追求和引发人利益追求的根源的实用主义角度,探讨和认识人性”[6]但在笔者看来,在人性观方面,商鞅虽未明确表明人性本恶的观点,但是其认为人具有好利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从中可以看出商鞅此处所指是人的需求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欲望,他认为人本性中的好利决定了人趋利避害的天性,在这一点上人人相同。所以笔者认为商鞅以人性好利为逻辑出发点,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2.人性观与以法治国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走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④商鞅认为君王治理天下首先要控制好他的人民,而控制好他的人民在于制定法律,运用法律来控制人民,使人民皆在君王和法律的控制下才能够取得胜利达到大一统的目的。所以他采用刑罚的方法控制人的意志,扼制人的天性,使人们生活不敢以身试法。但在笔者看来采用重刑的方法必然是铤而走险,长期以往必然引起反抗。《商君书》中的《算地》篇和《错法》篇比较明确的提到了人的本性。商鞅认为人一旦产生欲望,一旦富贵就会产生不良行为,所以他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提出了愚民,弱民,疲民,辱民,贫民的驭民五术。统一思想,不允许出现除给定思想以外的任何“自我”,并且提出六种虱害,认为百姓“听不到,看不到”就不会被诱惑,所以“声服无通于百县”禁止淫声异服的流行。除去生活必须,剥夺其多余的财产,让百姓疲于奔命,生活无自尊自信,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让百姓的欲望都通过农耕和农战来实现。商鞅认为“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变法需尽快,不应顾虑天下人的议论,所以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始终将人的自我忽略,始终将人的“心理能量”忽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商鞅低估了人民群众反抗的力量,所以才有后来陈胜的一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激发了人被压抑的本性和巨大的心理能量,获得天下人的响应。变法应是为了国家强盛,百姓安居乐业,但商鞅始终坚持君权至上,法律至上,却忘记了法律的制定是为国家兴盛,而国家兴盛需要国家全部人员从上至下的共同努力,百姓自觉守法,官员公平执法,君王清明执政。只有这样以法治国的功效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商鞅的人性观给予变法逻辑支持,并作为理论基础推动变法

商鞅强调以法治国,并制定了严明的法律体系以及刑罚制度,他真正的做到了将整个国家的百姓控制在君王和法律之下,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做到了极端的专制而扼杀了所有的民主因素,所以在笔者看来商鞅是残忍的,他的残忍不仅仅体现在严苛的刑罚,更体现在他通过对人性的压抑和扼制操控人的心理并以此推动变法。

1.人性观给与变法逻辑支持

首先商鞅认为百姓是变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君主若能精准控制百姓则能一统天下。“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⑤所以君主可以通过赏罚来控制人民的意志,使人民可以为己所用。但控制人民不可采用道义的方法,因为商鞅认为“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⑥以道义教导人民将引发暴乱,甚至使国家贫穷,在战争中失利。所以轻罪重罚,重法轻德成为商鞅的一贯举措,他认为人容易被诱惑,所以不允许经商,人容易产生欲望,产生不良行为,所以实行告奸之法,使人与人之间彼此疏远并且相互监督,否则将面临严苛的刑罚,但商鞅此举严重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人的低级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不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要,在其变法统治下的百姓甚至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更不必談其他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毫无社会生活可言。从这一角度来看笔者一方面因为商鞅能够掌握人的部分心理并加以运用推动变法而感到惊喜,另一方面又因为他不能正确全面的看待人的天性感到遗憾,笔者认为商鞅无论是看待人的天性还是变法措施都过于极端。所以商鞅对人性的认定基本上还是不脱离“性恶论”这一范畴,且性恶论是商鞅变法思想的逻辑起点,商鞅的君权至上和以法治国等思想成立的合理性都离不开商鞅的人性论对其给予理论的支持。[7]

2.人性观与推动变法

商鞅的人性观点作为其维护变法主张的理论起点,为其变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商鞅认为社会环境会对人的本性有所改变,却忽略了人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意志力的强大,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行为,人总是要对周围的环境进行利害的权衡而决定取舍,商鞅将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与人类的社会行为进行类比,也就是将复杂的人性归结为人的原始本能,从而压抑人的天性与本能。所以其一系列变法措施皆透露出对于人的本性的压抑与扼制。比如愚民政策、辱民政策,再如轻罪重罚、告奸之法等等……他主张统一思想,不允许出现有知识有智慧的人,只允许所有人的头脑中存在一种给定的思想,此时人的又和傀儡有何区别,在笔者看来这样环境下生活的人甚至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人。但不得不承认商鞅通过此种方法成功的将法律推广到全国,并且使得秦国在短时间内崛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变法的顺利进行并且短时间内推动了国家的稳定发展。物极必反,通过压抑人的本性的方法推动变法,短时间内能够取得成效,但是人本身具有强大的意志力,人的意志品质中有着一种品性是坚持性,即在行动中坚持决定,百折不挠克服困难和障碍的品质。人的本能和天性可能会被压抑但绝对不会轻易消失。商鞅变法的极端专制最终引起了极端的反抗。其变法的系列措施固然有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发展,但却是在压抑人的本性的基础上,有违道德,有违人的本性,不利于国家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对《商君书》法家思想与人性关系的研究,笔者得出法治需适度,法治不能压制人性,法治应与德治相结合升级为文法的结论。法家思想讲求无为而治,也是商鞅理想中的社会形态,人人皆可自治,不再需要重罚的约束,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无为而治的理想社会并不是代表着法律的消亡,所谓无为仅仅是因为人们已经将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刑法内化于心,所以反而是法律更加深入人心,变成更加普遍的存在。法家思想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家文化,商鞅变法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当时的确存在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我们应该理性的分析其以法治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人,我们需要具有明辨是非和理性批判的能力,我们需要从一系列的变法措施中取其精华并发扬光大。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为人类提供了新的治国思路,让人们了解到除儒家提倡的“以德治国”之外还有“以法治国”可供选择,但是商鞅所提出的以法治国同样警示我们法律不可严苛,残酷,国家不应出现极端专制的情况,否则必遭民怨。只有科学合理的运用好德治与法治,才能发挥法律最大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梅中会.商鞅变法思想及其法哲学内涵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9.

[2]梅中会.商鞅变法思想及其法哲学内涵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9.

[3]王程.商鞅刑法思想及当代立法启示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5.

[4]谢昀,冉晔.先秦法家法哲学思想概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2):26-32.

[5]李锐.再论商韩的人性论[J].江淮论坛,2017(03):27-33+193.

[6]仇道滨.商鞅思想与学术研究[D].山东大学,2007.

[7]梅中会.商鞅变法思想及其法哲学内涵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9.

注 释

①商鞅著,张觉校注.商君书校注,109.110.

②苏南.法家文化面面观.济南:齐鲁书社,2000,15.

③余宗发.先秦诸子学说在秦地之发展.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126.127.

④商鞅著,张觉校注.商君书校注,139.

⑤商鞅著,张觉校注.商君书校注,160.

⑥商鞅著,张觉校注.商君书校注,73.

(作者单位: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

猜你喜欢

商鞅
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
商鞅: 史上酬劳最高的搬运工
商鞅取信秦孝公
商鞅没有谋反?
商鞅变法的是与非
树敌太多de商鞅
商鞅取信秦孝公(下)
商鞅取信秦孝公(上)
商鞅军事哲学思想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