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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中的角色及适用

2022-02-04黄朝华蓝凯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黄朝华,蓝凯俊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浙江 衢州 324000)

一、问题的提出:政策的产生过程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①潘金贵,唐昕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少捕慎诉慎押正式从一项工作理念上升至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制度实践发展的产物②王彬:《中德比较视野下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构建》,载《行政与法》,2021年第12期。,是立足于我国国情,深化刑法或相关制度,对社会发展变化中产生的各种犯罪现象做出的积极回应,对发挥刑法价值、精细指导刑事司法各环节工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少捕慎诉慎押”正是在社会背景和制度背景下,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正式登入刑事司法历史舞台的。

(一)社会背景: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在社会治安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社会秩序维护意识加强的背景下,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和重刑率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显示,相对于2020年,2021年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这是在现代治理模式下,犯罪结构变化的直观缩影。

同时,轻罪比例的上升也说明刑事手段在社会治理中进行了扩张,例如“醉驾入刑”后,一跃成为刑事案件比例高的罪名之一。那么作为我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的逮捕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更为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是新型犯罪明显增多。改革开放带来新的格局和结构,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利益板块的调整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原先社会未能显现的矛盾凸显,而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又或是采取先进的技术,导致了新的侵犯法益行为发生,犯罪结构也随之变化。例如,现在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电信诈骗类型犯罪,由传统手段快速向智能化、隐蔽化过渡。而信息类型犯罪、环境类型犯罪等涉及的罪名变多,且犯罪人数也逐渐增多。“我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刑事犯罪生态之变化更为我们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客观依据。”①樊崇义:《适应犯罪生态变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30日,第3版。在这样一个新阶段中,社会公众会呼吁刑法精准治理、创新治理,提高司法技术水平,而司法机关更应主动发现变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针对性的有效回应。

(二)制度要求: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强调的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 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在经历过“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阶段后,国家意识到从长远看确实有其局限性,伴随着社会秩序好转,其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于是作为国家司法理念体现的刑事政策也需要进行改变②苗生明:《顺应新时代要求 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期。。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中强调,“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国家在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总结,事实上也是原刑事政策的部分继承和进一步优化。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内涵是:少捕,是指尽量少逮捕人,而不是不捕;所谓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所谓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③庄永廉,孙长永,苗生明,彭胜坤,常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

从二者的司法理念而言,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释放出的一种善意,同样都是在面临社会变化所做出的积极调整。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犯罪整体应贯彻的较为抽象的一种观念存在,应贯穿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是司法机关在处理事项的原则之一。而少捕慎押慎诉更聚焦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谨慎适用,是专注于强制性措施的一种政治策略。从站位视角上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是少捕慎押慎诉刑事政策的基本遵循,是其政策合理性的法律制度依据。

二、公安机关需要把握政策角色和适用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现行犯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①卞建林:《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第2011年第6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主要是针对逮捕形成的,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充分认知到此项刑事政策对于强制性措施的积极意义。

(一)对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的回归

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有两方面表现: 一是保证受到刑事追诉的人能够始终参与程序且审判结果得以执行,如果被追诉人拒不到案或者有自杀或逃跑可能的,则构成适用强制措施的事由; 二是保证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顺利进行。因此,对于被追诉人对案件诉讼程序推进的不利影响程度,来判断采用何种程度的强制性措施。

逮捕是一种剥夺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且羁押期较长,是一种对被追诉人颇有管制力的一项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将逮捕措施赋予办案手段的功能是有可能出现的。虽然是对控制被追诉人妨碍诉讼程序的作用没有减弱,但是未能重视到应有的的保障诉讼功能意义,而过度去适应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功能。那么在这种局势下,过度适用逮捕措施,长期羁押被追诉人,“以捕代侦”“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发生也不无可能。司法实践中这种“以逮捕为中心,以羁押为目的”的做法完全偏离了强制措施诉讼保障的基本功能定位。

推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目的之一就在于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逮捕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状态。通过理念的深入贯彻,要使得逮捕、羁押真正回归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功能。要更多地采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更多有效的非羁押性措施,能使得公安机关有效把握到被追诉人的行程动态。

(二)对强制措施人权保障功能的深化

人身自由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按照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被追诉人在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处于无罪状态,对判决有罪之前的被追诉人适用逮捕来剥夺其人身自由,是出于追诉犯罪的考量,使得被追诉人课以容忍义务。但是,这种范围应当是有限度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一是必须体现对被追诉人人权的充分尊重与保护;二是如果违反了对人权保障的行为必须受到制裁,且被追诉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尽量减少逮捕、羁押措施的适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应鼓励适用,在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从而达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和理解,是谨慎适用逮捕强制程序的关键。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需要达到具体化、个案化的要求,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防止审查逮捕条件向“侦查必要性”方向异化。

三、公安机关在少捕慎诉慎押中的角色及适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面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尽管是从人民检察院工作理念中提炼而来的,但公安机关也应主动适用和有效配合,而不是被动接受。

(一)公安机关是政策理念系统化、全面化的推行者

在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检索中,关于内涵、阻碍、作用、反思等大多通过人民检察院的评论和研究获得。例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网站有约100篇文章(从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而从公安系统的研究则鲜有。因此,公安机关对学习政策的理论方面需要加强,要将公安机关办理经验融入至该刑事政策中。

在涉及到刑事政策的适用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并将该理念与其他刑事政策融合形成体系,以避免出现冲突或无法落实到位的尴尬局面。另外,也同样加强沟通交流,以不同形式组织促进相互学习,相互提醒,推动具体操作人员和中高层领导达成思想共识。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分享精神,将已获得的经验和教训提前分享,而不是遇事再决,避免扯皮。

(二)公安机关是政策有效贯彻落实的重要协作者和实干者

检察机关是捕诉的决定机关,应当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责承担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报告中呈现出检察机关的担当精神。在施行本政策上,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公安机关也同样属于行使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因工作职能不同而有不同分工,但在贯彻落实政策方面,也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一是公安机关应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提供证据和建议。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公安机关通常作为最先接触犯罪嫌疑人,对辨别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更有优势。此外,在侦查阶段,不仅是收集犯罪材料,也应当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提供佐证材料,以供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顺利。

二是改善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态。也正是因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未充分达到最佳的诉讼保障功能,所以办案机构对其适用有所顾虑。公安机关应大胆实验启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检察机关一同对最新的非羁押措施的效果予以研判。

三是主动优化考核指标。对公安机关而言,打击犯罪是一项重要工作,它为国家惩治犯罪提供了合法的、强有力的保障。但在社会和犯罪结构变化的前提下,公安应主动探索多种考核机制,少偏向用打击面和案件数量来考核公安人员。同时也应与检察机关的非羁押率、不诉率等达成内在逻辑的一致,避免引发工作人员对执业风险的担忧。

四是与检察机关联合普及政策。向人民群众正确传导强制措施的功能定位和实际流程,纠正大家对“逮捕”的惩罚性印象。同时也应向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正确疏导,强调对惩罚犯罪的态度仍是坚决的,但并非是通过逮捕、羁押才能达到此目的。同时,也应广泛的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反哺至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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