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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以最高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为例

2021-12-31周雪

周 雪

(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案例,目的是统一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促进我国涉外贸易纠纷的解决。其中第107号指导案例主要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根本违约问题[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本违约是否构成以及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阐明的裁判规则,对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公约》根本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救济方式,对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运用《公约》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和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买方)与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了石油焦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购买HGI值为36-46石油焦。2008年8月经独立检验人检验石油焦的HGI值为32。2008年9月卖方确定石油焦单价,同时买方付清了尾款。2008年10月起,中国市场石油焦价格下跌。2008年10月买方首次致函卖方,提出其所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为避免损失扩大,买方起诉后将石油焦销售与威海金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猴公司),并将销售事宜及单价函告卖方,同时说明销售价格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卖方所交付的石油焦HGI值与合同约定不符,影响销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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