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中的卖方补救权
2021-11-29朱开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朱开磊
(澳门城市大学 法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 999078)
0 引 言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民商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引起了学术界关于民商事立法的关注。其中关于买卖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是《民法典》备受瞩目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买卖和债权债务关系中,补救权或者称为治愈权(RighttoCure)是比较成熟的规制,对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设置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于1952年最早确立了卖方补救权制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于第34条、37条及48条确立了卖方补救权制度。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则在第7章第十节第4条确立了更为广泛的违约方补救权制度,从而补救权制度不再仅限于买卖合同,在其他合同类型中违约之债务人也可享有补救之权利。自此之后,债务人补救权制度获得了各国的普遍认可。但由于CISG中原条款规定不甚周全,导致解释难度增加;同时卖方补救权与关联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解释上的多种观点,这些都需进一步厘清。本文围绕卖方补救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深入探讨行使权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从立法目的、立法体系上着手,以期填补法律漏洞。
1 CISG中卖方补救权概述
1.1 卖方补救权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买卖主体之间贸易争端的行为规范。[1]对于合同违约,CISG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违约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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