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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21-12-30刘作凌

科学咨询 2021年37期
关键词:标准

刘作凌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一、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修正

为进一步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有效解决贪污贿赂犯罪认定标准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重大修改:第一,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入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采用了“概括数额”的模式,将原来以具体数额为区分标准的四个量刑档次修改为以概括数额为区分标准的三个量刑档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此确保法律条文的稳定性。第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行为成立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法定刑升格适用标准,不再采用原有的“以具体数额为主,以其他量刑情节为辅”的量刑模式(原来的定罪标准主要是看数额标准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量,再将量刑情节因素作为辅助参考,在升格法定刑时先是考虑犯罪的具体数额大小,再考察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是同时考察犯罪的数额与情节因素,又称为 “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模式。第三,将量刑情节区分为“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四种情形,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量。

为进一步明确贪污受贿犯罪认定标准,最高院与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成立的抽象数额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即犯罪数额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刑法第383条中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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