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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采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宪法界限

2021-12-29陈一飞

南海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防控疫情信息

陈一飞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引言

自浙江省杭州市于2020年2月份率先推出“杭州健康码”以来,在获得国家层面的支持后,①参见章卉:《杭州健康码全国推广》,《浙江日报》2020年2月17日。全国各地陆续上线健康码,以极快的速度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更加普遍地推行开来。社会公众对健康码的关注与讨论也迅速增加。

面对健康码的大规模推行,国内对健康码的批评一直未停歇,除了对一刀切的“扫(出示)码通行”规定有意见,更多则是对健康码采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满与担忧。一方面,对健康码采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疫情防控的有效性有所怀疑,②参见许可:《健康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日报》2020年2月9日。认为其形式作用大于实质作用,真正的病毒感染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并不能通过健康码识别发现,所采集处理的大部分个人信息是无关之人的信息,实无必要。另一方面,担忧健康码采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谁有权采集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采集后的公民个人信息由谁控制?采集处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为何?是否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等等疑问。①对于健康码采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担忧,参见高艳东:《推动健康码从“应急码”成为“法定码”》,《学习时报》2020年10月16日;陈禹衡、陈洪兵:《反思与完善:算法行政背景下健康码的适用风险探析》,《电子政务》2020年第8期;方兴东、严峰:《健康码背后的数字社会治理挑战研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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