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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的适用困境与补足——兼论罪刑均衡作为刑法解释目的

2021-12-29陈凌剑

南海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陈凌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郑州 450046)

关键字:目的解释;法益抽象化;规范隐退;罪刑均衡

一、问题的提出:目的解释的不确定性

张明楷教授将目的解释置于“解释的王冠”(KronederAuslegung),无论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抑或历史解释,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刑法之目的进行的,只要能够实现法益保护这一目的,不必考虑具体解释方法的选择。①参见张明楷著:《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文义、体系与历史都只是法律解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不构成解释方法本身,它们都是在目的统领之下发挥各自的功能。”②劳东燕:《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然而,不同学者对目的解释的不同阐释,总是带来一种不安,即目的如此难以把握使得目的解释操作不当就会成为入罪范围的不当扩张或限缩,不仅违反罪刑法定的要求,同时还会造成罪刑失衡。正因为此,对于目的解释的适用应当格外慎重。基于此,陈金钊教授指出要限制目的解释论的适用范围,“目的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辅助性方法,只有在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目的才能取代法律的文义。”③陈金钊著:《法律方法教程》,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第138页。

如此,目的解释得以凌驾于其它解释方法,也完全颠倒了待解释词汇与解释方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词汇原本作为解释的对象,在法益目的解释论的影响下,异化为实现法益保护之工具,法律规范的形式被完全置于法益保护目的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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