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教育权与未成年子女权利的冲突
2021-12-29方林颖彦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教育
方林颖彦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二十世纪初,“儿童的发现”使儿童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从《儿童权利宣言》的颁布,到我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不断推进。但是随着杨永信网瘾治疗中心以电击疗法治疗所谓的“网瘾”疾病、豫章书院体罚囚禁学生等刺痛人心的事件的曝光,人们的目光被拉回到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仍然缺位的现实。人们将目光投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某些教育机构,批评相关部门对这些教育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却忽视了将孩子送进这些教育机构的父母。父母是否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接受教育?若有,这种权利有无限度?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大众忽略了对父母教育决定权的质疑,实则默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教育决定权。上述事件中,父母忽视了未成年子女不愿甚至畏惧在那些“教育机构”就学的意愿,让孩子继续在“教育机构”承受身心的损害,还美其名曰“我这是为了你好”,这令人对父母教育决定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产生质疑。
一、父母教育权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家庭关系中存在父母、子女和国家三方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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