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2021-12-28汤玉喜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
汤玉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2021 年4 月10 日,阿里巴巴集团因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 亿元的罚款;2021 年4 月26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行为立案调查;在此之前还有京东商城诉天猫商城“二选一”案、格兰仕诉天猫商城“二选一”案等,使得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如何对“二选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经成为反垄断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二选一”行为并非反垄断法上的概念,只是公众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对其概念缺乏准确的界定,结合“二选一”行为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定义为在电商平台领域中,平台经营者利用各种方式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在其平台内交易或限制其与其他平台交易的行为。如果平台经营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二选一”的效果,则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如果平台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二选一”的合意,则涉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从表面上看,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上,不论是适用限定交易行为规制,还是适用纵向垄断协议规制,都面临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特殊性带来的障碍,笔者通过结合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困境,寻求可行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