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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视角看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调整与适用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

2021-12-28孙利娟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孙利娟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江苏连云港222000)

一、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演进与调整

(一)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演进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这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方向是从严从重处罚,提高其法定刑,这体现了国家规范金融活动的决心[1]。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随着社会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擅自提高利率、内部发行股票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对国家金融调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缺乏国家与社会监管,投资人投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1995 年出台决定规定此罪,设置两档量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到十年刑罚,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之后对此罪量刑没有做出大的修改,直到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法定最高刑到十五年。此次修改,改变了原条文量刑结构,在原有的一般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增加了一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罚金也从固定数额变成不限额。第二款增设特别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集资诈骗罪本身属于诈骗罪的一种,1979 年刑法没有就金融诈骗罪做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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