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规则)评注
2021-12-27武亦文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抵押
武亦文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武汉 430070)
一、规范定位
(一)规范意旨
[1]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交易的重要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了抵押人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效力,并明确了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规则。(1)本文对于案例的遴选参照以下顺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四是相同案型中较高级别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本文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库;无讼案例库。经济交往中对商业信用的需求是担保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前提,而信用需求又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如果缺乏信用需求,则担保制度无须建立。(2)参见郭明瑞:《担保法律制度发展三十年》,《私法》2010年第1期。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长期连续性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债权而设计的抵押制度,着眼于商事交易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为当事人之间相互加强了解、增强信任创造了条件。(3)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最高额抵押权具备一般抵押权的一般性质,但与一般抵押权相比,在法律构造方面存在以下特征:需预定最高额,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连续性和组合性。(4)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84-1287页;崔建远:《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22-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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