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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8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评注

2021-12-27王洪亮

王洪亮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一、规范目的、规范史略与体系关联

(一)规范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不完全规范,而《民法典》第542条规定了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的法律效果,二者构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的完全性规范。(1)本文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案例库。

[2]按照《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合同具有相对性。据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应当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在第三人无偿受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受让且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从利益衡量角度,应当例外地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对外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不当行为。(2)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68页。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所以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在法律适用时,要从构成要件以及类型上进行限制。另外,债务人得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或新增加债务,债权人并不得加以干涉。但在债权成立之时的责任财产因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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