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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大数据应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问题及路径

2021-12-27王祯军

理论月刊 2021年3期

□王祯军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029)

国务院2019 年4 月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实现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的法制化,明确将稳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虽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程序,但依据《条例》,稳评的内容涵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稳评是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重点考虑的程序。风险治理意识应当是决策者在做出决策时一以贯之的意识,这一点在《条例》第22条第1款中得到体现。虽然该条只是规定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应当”进行稳评,但《条例》第3 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涵盖的事项,均属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稳评是决策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关键程序。尽管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上,以追求“利害”关系为目的的稳评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的判断标准与法治的价值似乎存在相斥之嫌[1](p113-130),但“公众参与和风险沟通”已经成为稳评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充分发挥这一要素的价值功能,突出其在稳评中的关键作用,并依托其对稳评进行价值改造,就有望推动稳评的法治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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