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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1-12-27王凤

王 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一、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理论基础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传统犯罪依托于现代科技也演变出了新的行为方式,立法的滞后性在时代变革的大背景下变得异常突出。近年来,在信息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治理的刑法应对上,法学理论研究者重新解构传统法学理论的时代适应性,提出了多个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理论思路。

(一)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特点

信息网络犯罪一般具有分工明确的递进式结构,形成犯罪产业链。以普通的电信诈骗为例,从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开始,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虚构事实诱导被害人进行转账操作,再通过实际控制的非本人账户迅速转移违法所得。其中可能涉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实名注册手机号、恶意注册网络账号、设置钓鱼网站、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结算账户、身份证号等)、雇佣取钱车手等环节。在上述链条中,虽然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后果是由诈骗行为直接完成,但每一环节都有各自的逐利目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特征,并不存在具有中心性的行为,每个环节的行为共同性与意思联络性也日趋消解[1]。具体而言,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危害性。独立性表现在帮助行为人在主观上独立于实行行为人,与实行行为人经常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以“一对多”“多对多”的样态面向多个相同或不同的犯罪实行行为,或者仅仅向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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