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的绿色原则
2021-12-27凌国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凌国尊
(北京市(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9)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全新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绿色原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审议稿提出后历经两次修改,一直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立法过程中关于这一偏向于公益保护方向的绿色原则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一直争议不断,《民法典》的颁布正式为这一争论画上了终止符。众所周知,法律基本原则乃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的集中表现(1)参见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价值追求的宣示贯彻于整个民法的始终(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绿色原则被赋予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角色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作为民法典分则部分的合同编理所应当予以贯彻,这是保证民法典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自绿色原则正式确立之后,我国民法领域内的物权编和侵权编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或通过完善现有制度安排(3)参见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或通过新的理论构想(4)参见刘超:“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