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悬赏举报的困境及应对
——以“叶某诉L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为视角
2021-12-27黄贺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黄贺琪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随着法治社会不断发展,一些以前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未被纳入监管的行为逐渐被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这些行为数量较多,而公众对其认识与重视程度又较低。为了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减轻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任务量;提高公众文明意识,增加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选择发布行政悬赏举报,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现象,并在确认相关违法现象后向举报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报酬或奖励。
行政悬赏举报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及加强行政管理,但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在“叶某诉L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中,叶某等人收集大量信息,其性质已经超越了普通公众监督范畴,成为职业举报人。叶某在落实奖励兑现时与行政悬赏举报提供方L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现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相关问题缺乏具体规定,造成行政悬赏举报纠纷面临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悬赏举报制度,规范行政悬赏举报设置,通过加强宣传等方法从正面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以排除职业打假人的方法减少职业举报人;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悬赏举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允诺,并对行政允诺加以更为具体的规制。
一、行政悬赏举报概述
(一)行政悬赏举报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行政悬赏举报尚无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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