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功利:休谟与近代政治哲学的转向
2021-12-27汶红涛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汶 红 涛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近代契约论政治哲学家们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以“自然状态”的预设为逻辑起点,通过理性主义的方法论证和建构了各自的政治哲学。然而,休谟却明确地否定了契约论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框架。基于自然主义的立场,休谟从“利益”和“需要”的角度对政治秩序建构的解释和论证,为后来哲学功利主义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考察休谟在这一转向中的哲学史意义,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休谟政治哲学的独特性及其近代政治哲学史的发展逻辑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自然法和契约论:休谟的质疑与解构
“自然法”(natural)观念肇始于古希腊。一般而言,这一概念在斯多葛学派那里才第一次具有了完整含义;即便如此,部分理论家依然将柏拉图和荷马时代视为这一概念的最初源头[1](P15-30)。虽然柏拉图哲学里还未出现“自然法”概念,但其原始胚胎似乎已经孕育而生。具体而言,现象与本质、意见与真理的二分以及人们对确定性和永恒性的“逻各斯”的不懈追问,很大程度上塑造了“自然法”概念的初始含义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哲学史意义。斯多葛学派中,宇宙是“神的启示和理性与自然的某种必然性的结合”,万事万物都服从于某种必然秩序的安排,这一必然秩序则是“万物一连串根据或宇宙用以主宰万物的理性”[2](P214-215)。在斯多葛学派看来,自然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和必然性,这一规定性和必然性就体现为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理性,而人恰恰是自然的创造物,也是自然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理性当然附属和服从于自然法,受自然法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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