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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理论解析与实践启发

2021-12-27

关键词:资产阶级权利

高 园

(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探讨主题。古希腊哲学家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有人生而为奴,有人生而为主,任何追求平等、打破等级秩序的企图都是非正义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主张,鼓舞人们挣脱身份固化铸就的封建枷锁,勇敢追求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较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赤裸裸地宣扬“不平等”的正当性,资本主义社会所推崇的“平等”观看似更合乎理性。它暗示人们只要遵循资本主义既有的制度框架,大众就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利。正如洛克所言,“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1](P18)。换言之,谁也不能剥夺他人劳动的权利,只要你愿意辛苦付出,你就能获得与之相对等的回报,即所谓的“应得正义”,各得其所。事实果真如此吗?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无情地戳穿了这套完美的说辞,他指出“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2](P226)。也就是说,劳动者们能够自由而平等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资本家们也能够自由而平等地剥削劳动者,这就是资本主义所要实现的权利平等。然而,在资本的主宰下,劳动者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吗,他们又能与资本家平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只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藩篱下,就根本没有付出与回报的绝对公平可言,也不可能存在真正平等的权利。因而,只有回归到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从阶级和私有制本身出发去思考平等问题,才能触及“平等”的实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平等的表层。

一、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核心内涵

从概念上看,“正义”(Justice)一词有几层含义,包括“权利、法、正直、公平、公正、应当”等,就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应当得到的”。而权利(Right),特别是“资产阶级法权”概念,以国家法权的形式为私有财产权披上了合法性外衣,进而捍卫着资产阶级的平等原则。马克思自始至终都反对以法的平等形式掩盖生产资料实际占有的不平等,最终导致结果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平等,因为这种“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等同于将“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3](P248),从一开始就践踏了人类社会对平等的价值追求。他认为在阶级社会谈权利平等是虚幻且不切实际的,只有跳出“权利平等”的狭隘视域才能领悟平等的真谛。

(一)对“权利平等”的阶级批判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批判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非公正性基点之上的。说到底,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种缺乏公平正义的、充斥着虚假平等的社会。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在党的纲领上空谈“公平的分配”,他指出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根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体现了对资产者的公平分配,对无产者而言却是不公平的分配。可见,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权利平等持有鲜明的批判态度,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平等,这种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平等”,其概念本身就充斥着伪科学性。

法国大革命高举“平等”大旗,彻底推翻了封建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精神流传于世,也有力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权利平等”作为资产阶级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就是资本面前人人平等,这也为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找到了合理的解释,为那些依靠所谓的自由竞争、自我奋斗而聚集财富,从而借助资本的隐性力量享受特权的资本家提供了冠冕堂皇的借口。因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资产阶级为其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而精心编织的遮羞布。资产阶级高喊“平等”口号,攻击一切形式的社会不平等。但“平等”其实是有具体历史形态的,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性质而存在,因此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们鼓吹的脱离社会现实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恩格斯就此深刻指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4](P325)他认为只有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于不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而走向没落、行将消失的时候,人们才会发现其不公平的本质,也才会去追求真正的正义。

(二)对“权利平等”的形式否定

马克思批判的不仅仅是资产阶级平等,他要否定的实际上是“权利平等”这种特殊的社会形式。在《论犹太人问题》里,他指出,“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5](P41)。事实上,资产阶级权利平等也不是马克思所要否定的唯一形式,因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甚至对“按劳分配”这种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权利平等也给予了否定。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按劳分配这种看似进步的权利平等形式,实际上还是局限于资产阶级的框架内,因为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权利依旧是不平等的。可见,马克思认为每个人都有特殊性,不管是受家庭状况还是个人偏好的影响,都会导致其需求出现差异,因而按劳分配也不能算真正的公平。马克思特别提到,之所以谈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其实“是为了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认为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是强加于党的“陈词滥调的见解”,是“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的废话”,而不是现实主义的观点[6](P436)。在马克思看来,“权利平等”本身是应该被抛弃和否定的东西,因为它带有鲜明的社会历史性和阶级局限性。正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的,“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P323)。“权利平等”是历史的产物,其内涵也会随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例如,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认为奴隶制是理所当然的公平正义,而到了资产阶级社会却要求废除这种不平等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权利平等”必然体现了某种具体的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必定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人类社会历史上不可能存在永恒的“权利平等”,否则就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淖。

(三)对“权利平等”的目标超越

虽然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批判了资产阶级平等,也否定了“权利平等”这个形式,但不能就以此认为马克思是反对“平等”的。恰恰相反,如他所说,工人阶级的解放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6](P14)。他认为“平等”是人与人之间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最高准则,是应该追求的最高社会价值。马克思要反对的只是以资产阶级平等形式出现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不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反而正是革命要消灭的对象,即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打碎这种虚假平等。

“权利平等”既不是社会平等的普遍形式,更不是社会平等的唯一形式,它只是阶级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7](P113),故而绝不能狭隘地将“权利平等”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甚至错误地认为“权利平等”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终极目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6](P442)恩格斯也认为“平等”是片面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旧口号,社会主义也并不是平等的王国。他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反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但这种平等要求“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因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7](P112-113)可见,真正的“平等”以消灭阶级为目标,是与资产阶级为之高歌的“权利平等”根本对立的,其基本内容是消除权利平等、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最后过渡到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不仅不再有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也不会再有任何所谓的权利平等,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超越了“权利平等”的社会。

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理论解析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反对罗尔斯提出的在不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差别原则”实现社会平等的主张,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产生不平等的真正根源。马克思批判和否定“权利平等”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即追求超越了“权利平等”这种庸俗的、形式化的,能够真正彰显公平、正义本质的“平等”。

(一)基本依据:人的自然不平等原理

承认人的自然不平等,即承认人生来在素质、能力、天赋等各方面存在客观上的差异,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看待平等问题的基本依据。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思想家曾经以此为据来论证奴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则通过对此否定来捍卫“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显然,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承认人的自然不平等不是为了给奴隶主或封建主摇旗呐喊,而是要用人的自然不平等这一科学原理和客观事实,撕毁资产阶级假平等的伪面具,从而还原“平等”的真实面貌。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6](P435)。这种对“天然特权”的默认,就是对人的自然不平等导致的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视而不见,其本质就是否认人与人之间生来存在着各种差异。然而事实上,受先天或后天的影响,受个人、家庭或社会关系的制约,人们在体能、心智等各方面的确存在或大或小的不同。男人和女人、青年和老人、成人和孩童、正常人和残疾人、健康人和病人……,他们在身体条件上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更不要说其他方面存在着差别。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批判了完全平等“不仅不是公理,而且甚至是过度的夸张”[7](P102),他认为两个人就其本身的性别而言可能就是不平等的。两个完全平等的人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他们如果摆脱了经济的、政治的、民族的和宗教的一切现实关系,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特性,那么也就只剩下“人这个光秃秃的概念”,从而变成两个完全平等的“十足的幽灵”[7](P104)。此外,恩格斯还提到了人们在现实中所面临的不平等的生活条件。他指出国家之间、各省之间、甚至不同地方之间的生活条件都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但绝不会完全消失,正如山区居民与平原居民的生活条件始终存在差异一样。因此,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的自然不平等都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从人的自然不平等原理出发来阐释平等问题,认为只有承认人的自然不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平等。一个平等的理想社会,应该根据每个人自身的不同特性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最佳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这一切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得以实现,却绝无可能在号称人人平等,但又对事实不平等装聋作哑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发生。

(二)批判武器: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

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批判“权利平等”的有力武器。从亚里士多德到卢梭再到罗尔斯,都将“权利平等”视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而马克思却认为“权利平等”的观念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有其深刻的商品经济发展渊源。可以说,商品交换的公平性就是“权利平等”的精髓体现,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实质上是遵循了消费资料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基本原则在每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事实。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商品作为天生的平等派,其见证的是商品交换中的契约平等精神,而“权利平等”实际上来源于等量的劳动交换关系。

平等的价值尺度并非真正平等。商品的交换价值以价值为基础,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价值量的大小。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基本条件,即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与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就是说在这两个条件一致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才能称之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关系到劳动者所处的客观环境,而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则与劳动者的主观因素息息相关。如果说客观环境有可能一致,但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却不可能完全相同。然而,商品的价值尺度却对谁都是平等的,不承认个体差异也不承认任何特权。这实际上就是要抹杀人的自然不平等及由此引发的事实上的各种不平等。

平等的交换主体并非真正平等。不同劳动者之间在交换自己生产的产品时,劳动产品就转化为了商品。在劳动产品的交换过程中,交换的主体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体现在社会分工中,也就是说“人们不是以自己的使用价值需要,而是以市场对某种使用价值的需求而进行专业性生产劳动活动的,反过来对其他生产劳动者来说也是一样”[8](P5)。但是,这种看似平等的社会分工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为市场对某种使用价值的需要本质上还是受大多数人消费需求的影响,而大多数人的消费需求并不能取代少数群体的需求。由此看来,这样的社会分工就是对少数人需求的漠视。

平等的获取方式并非真正平等。不论是通过物物交换直接获得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还是通过货币这个中介物间接获得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交换主体之间达成交换的基础必须是双方都认可并接受的交换价值。货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履行着价值尺度的职能,可以衡量除它之外的一切商品价值。因而,商品交换就要遵循货币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要对方能付得起相等的货币量,就都是自己的交换对象,而不会在乎其身份、地位、职业等的差别。交换双方在货币面前完全平等,出于自愿性、自主地在获得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同时,让渡对方需要的等量的使用价值。这个过程好像非常公平合理,但实质上却浸透着更大的不平等,因为等量的货币对不同的所有者而言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存在。譬如说,穷人的1元钱与富人的1元钱其实是不同的,而穷人在商品经济的游戏规则之下迫于无奈参与了这场代价悬殊的交换,并因此获取了表面等量的使用价值,这对于穷人来说其实就是不公平。

(三)理性结论:“权利平等”并不是真正的平等

从人的自然不平等原理出发,在认清了商品经济中存在的表象平等后,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下,尽管劳动者因为提供了相同的劳动,“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但却由于其婚姻状况和子女数量等诸多情况的不同,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6](P435)。

真正的平等要求以“权利平等”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所指的“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有其特殊的内涵,他并不是真的赞同构建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而是意在说明他要建立的是一个完全有别于资产阶级“权利平等”的理想社会。他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当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仅仅是谋生手段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6](P435-436)。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平等,首先也还是要经历“权利平等”这个低级阶段,包括消灭与身份、地位、财富、官本位意识等捆绑在一起的特权享受,消灭因年龄、性别、学历等引致的社会歧视,以及消灭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居民差异等不平等现象。当国民对“权利平等”的观念已经达成普遍共识,在人类文明、经济发展等社会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才是时候去追寻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所主张的真正的平等,即真正的平等是以“权利平等”的实现为前提和必要条件的。

真正的平等要求最终消灭阶级。“权利平等”企图在保存阶级的前提下,寻求各阶级间平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权利,以此缓和阶级矛盾;而真正的平等以消灭阶级为其终极目标。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7](P112),资产阶级要求消灭封建主的特权,而无产阶级则要求消灭阶级本身,因为平等不应该是表面的平等,而应该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平等。尼尔森作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代表人物,对阶级的存在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他指出:“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最骇人、极广泛的不平等和不正义出现并持续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中。”[9](P80)可见,只要有阶级存在,就会产生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特权,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权利的剥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享有着特权,是权利不平等的罪魁祸首,资产阶级剥削制度与剥削关系,以及作为其根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成为阻碍平等的桎梏。阶级间的不平等是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因而只有消灭阶级,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所在。

真正的平等要求抛弃同一尺度。在商品经济中,平等的权利是用劳动这个同一尺度来计量的,因为只有把人都当成劳动者才能保证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否定了这个同一尺度的公平性。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同一尺度才能够衡量一切事物及不同的个人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身份、地位、相貌、财富、学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五花八门的同一尺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以能力为本位的同一尺度逐渐被世人广泛认同,并成为当今具有普适性的评判标准。然而,能力本位忽视了人的自然不平等原理,设想毫无差别的人生起点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乌托邦。运用能力这一看似公平的同一尺度来衡量在各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的不同的自然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如同让老人与年轻人一同赛跑,让健康人与病人一起竞争,这种残酷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不应该是追求平等的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因而,只有抛弃同一尺度,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才可能消灭因个体差别而引起的实际占有和消费的不平等及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要求的:“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10](P637)

三、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实践启发

中国在经历了40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洗礼后,社会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综合国力空前加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还将长期处于这个相当特殊的历史时期。它是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的阶段,虽然已经体现了很多方面的优越性,但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社会不公现象。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里的“美好生活需要”涵盖了人民对平等的要求,而“不平衡不充分”却反映了目前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存在的地区间发展步调的差异、群体间收益获得的差别以及个体间生活质量的差距等不平等现象。如果选择对此不加重视、任其发展,不仅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还会破坏现有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可能迟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读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以指导当代中国的发展实践,从而有效解决与平等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以平等的制度体系保障基本权利平等

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自然人要实现平等,首先就要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即凭借一个国家的国民身份就应该享受到的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及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只有基本权利平等得以保障,才可能追求更高层次的机会平等和发展平等,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捍卫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平等。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除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外,还有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渴望,“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1](P444)。政治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表现为形式平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实质平等。首先,形式上的政治权利平等要求严密的制度体系予以维护。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才是最真实最广泛的民主,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因而必须坚持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保障人民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前提。与此同时,还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将各民主党派、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等都纳入人民协商的制度安排中,从大政方针的制定到实施,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其次,实质上的平等要求完善的保障机制予以落实。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个人而言物质生活水平决定了其参与政治的能力大小及影响力,因而贫困依旧制约着部分低收入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完成消灭绝对贫困的目标后,还需要解决相对贫困的难题,减少因物质条件受限造成的实际不平等。这就需要构建畅通的政治参与机制,扩大人民有序参政、有效议政的渠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以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无论收入水平高低、抑或地处偏远山区,都能够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后,平等的政治权利需要培育民众成熟的民主心智予以实现。尽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愈渐增强,但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与平等政治权利的认知水平尚未达到相应的高度。因而,要通过学校教育、社会宣讲、多媒体传播等搭建民主教育立体平台,让公民真懂民主、会用民主、能够正确行使自己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特别是要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我们的政治权利平等不是简单的西方选票民主,更不是作秀民主,而是实实在在地让人民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

守护人人平等的法律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2](P90)只有建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制度体系,才能让公民在平等权利被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从而形成一道维系社会平等的秩序底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拥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是保障其他一切平等权利的基础。平等的法律权利涵盖立法平等、执法平等、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四个方面。其一,立法平等是实现法律权利平等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3](P287)要实现立法平等,一方面要严格立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制定反映并代表民意,在我国就是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内容要彰显平等的价值理念,让可遵循的法律本身是善法、公平正义的法。其二,执法平等是实现法律权利平等的重要条件。执法平等要求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个当事人,不能徇私枉法,利用权钱交易予以区别对待,进而肆意破坏法律的平等;同时还要尊重每个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秉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把当事人当成拥有合法权利的平等的人,而不是滥施刑罚的对象。其三,司法平等是实现法律权利平等的关键保障。司法要严格保护每一项合法的权利,同时禁止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法庭裁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来自法律守卫下的平等权。特别对于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弱势群体更要通过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手段促进事实上的法律平等。其四,守法平等是实现法律权利平等的必由之路。人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人,全民守法才能将特权消灭在法律范围内。法律平等的精神就是让全民都敬畏法律、崇尚法律、维护法律,不仅自己不寻求特权,在遇到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时也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平等权利。

(二)以“不平等”的方式促进现实平等

平等的基本权利只是给了不同的人同等的地位和同样的机会,而平等地位和机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然不能保证平等的结果[13](P26)。由于先天及后天的各种差异导致的不平等现象是现实社会无法回避的痛点,即便在一套完全平等的制度体系下,仍然会出现强者与弱者的划分。因而,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就必须依照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所提出的“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主张。此处所说的“不平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强者特权,这是应该坚决废止的不平等;我们所要实现的是弱者特权,即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体应该享有的特权。

通过特殊政策关照重点地区。目前,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东南沿海与内陆特别是中西部之间的差距。这些落后地区往往由于地处偏远和险恶的自然地理环境,使得发展受限,因而成为全面脱贫后仍需要特别关照的重点对象,其中尤以贫困乡村为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最大的发展差距、最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首先是在城乡之间。”[14](P803)贫困乡村通常集生态涵养区、中西部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多重身份,人均收入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建设也十分匮乏。对此,应加大对重点地区在财力、人力、物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只有给予这些地区更多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才能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照下力求平等,继而完成防止返贫、后续减贫和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在财力方面,除持续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资金和转移支付外,还要将新增金融资金优先用于深度贫困地区,对重点地区金融扶贫实行差异化管理,降低贷款利率。在人力方面,一是要通过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以“特岗教师计划”“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师资,均衡城乡教育资源等,实现这些地区的人才“造血”;二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干部选派倾斜支持力度,扩大贫困地区紧缺人才选派培养规模,在提拔任用、晋升考核时给予优先,生活补助给予优待,实现这些地区的人才“输血”。在物力方面,主要是通过优先上马一批交通扶贫、电力扶贫、网络扶贫、水利扶贫、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补齐短板。在资源方面,支持贫困地区优先使用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以挖掘其土地优化利用脱贫的潜力;同时还要加大贫困地区生态资源保护力度,将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向贫困地区倾斜,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生态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通过特别优待关注重点人群。除贫困地区的人口外,社会变革期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先天或后天、主观或客观、个人或家庭等各种原因而产生的弱势群体。这类特殊人群或处于经济弱势、年龄弱势,或处于生理弱势、性别弱势等,致使其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无法如正常群体一般参与社会生活和市场竞争。对于他们,政府和社会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扶贫济弱的天职,为弱势群体建立一套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各方面享有特殊安排的政策机制,以这种“不平等”的特别优待填补现实中的平等鸿沟,让他们也能过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美好生活。对于经济弱势群体,除了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外,还要通过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提供创业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减免子女教育费用等优待方式帮助他们及家庭重拾生活信心,看到未来的发展机会。年龄弱势群体主要指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相较于其他人群,他们在心理、生理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因而应给予特别关照。对于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留守儿童、孤儿、残障儿童等,应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呵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优先发展相应的福利设施,满足他们的服务需求,维护他们生存的尊严。对于普通老人和儿童,也应该构建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通过发放高龄补贴、助学券等方式体现对该群体的特殊优待。生理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残障人士和各种慢性病患者,应在医疗保障、康复治疗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还要在就业机会、劳动条件、公共设施方面考虑他们的特殊性,给予更多人性关怀。对于女性这个特殊的群体,尽管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女性在身体条件等方面确实存在有别于男性的特质,因而为了体现对女性的尊重,应该在用工上给予更多机会,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给予更多优待,在工作条件上给予更多关照。此外,还有刑满释放人员、失独家庭等各种特殊弱势群体,社会也应该为他们提供特殊照护,让他们重回正常生活的轨道,享有平等生活的权利。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以鲜明的阶级立场批判了“权利平等”形式的欺骗性,在描绘共产主义社会平等蓝图的同时,又以唯物史观的视角提出了过渡阶段争取现实平等的路径思考,是充满理性与辩证思维的科学的平等观。

2021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意味着我国如期实现了全面脱贫、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任务。步入新时代,我国面临消除贫困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挑战。在此关键历史时期,应以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平等难题的优势和潜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让每个人,无论其天赋、能力的差距大小,都能平等地享受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带来的一切成果,践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的庄重承诺,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所勾勒的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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