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视阈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优化
2021-12-27王学辉徐寅智
理论月刊 2021年11期
王学辉,徐寅智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了落实全会精神,2016年7月,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地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相关条文,为确保该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制度的推行对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改进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体制改革。“刑以弼教”“德主刑辅”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不仅强调法律的“惩处”价值,更强调法律的“教化”价值,鼓励当事人通过认罪悔过后的一系列“补偿”行动来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在“高效反腐”“反腐无禁区”的新时代背景下,一系列案件陆续浮出,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需要配套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和办案质量保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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