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视角下买假索赔的正当化及其适用限度
2021-12-26谢甫成周雨情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谢甫成,周雨情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5)
自从1995年“王海打假索赔案”以来,“知假买假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问题”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模糊,许多公权机构先后做出了不同倾向的意见,以致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均不乏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难以形成共识。究其原因,“买假索赔”背后涉及消费者群体、知假买假者个人或组织、经营者团体、公权机关等多主体利益,蕴含着法律属性解释、制度功能认知及社会效果评价等因素。换言之,“买假索赔”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款的形式适用问题,其更关涉到特定时期内法律制度功能实现之需要。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脱虚向实需求迫切,这要求给经营者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市场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国家倡导社会共治以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等。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既有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沿袭功能主义路径,旨在进一步完善知假买假行为的评价机制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案,以推动我国“买假索赔”相关立法与司法适用的完善。
一、问题缘起
案例1:2017年1月7日,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张某在王某经营的电动车经销部购买了1辆价值408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经检验,该电动车部分参数指标与合格证书和说明书严重不符。2018年6月5日,张某以所购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合理危险,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为由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款并承担3倍价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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