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审判实务研究
2021-12-26李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 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1)
近年来,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日益凸显。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面向世界的开放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具有全局性的战略重点。辽宁省近海水域面积6.8万平方公里,海域广阔、资源丰富,特别是环渤海经济区的确定为辽宁发展沿海经济带提供了巨大机遇。当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国家对现有的海域使用状况不断做出调整,由此产生的涉及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管理法》)第30条规定的综合分析可知,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中的公益征收,国家应当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行政补偿。此类行政纠纷的公正处理直接关系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关系沿海渔民以及其他海域使用人及时解决生产生活纠纷问题。为此,笔者围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诉讼实践需要,结合各地法院生效案例,对当事人资格确认、法定事由适用和具体补偿判定等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尝试提出审判思路,以促进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相关行政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有效推动环渤海经济区建设发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基于立法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应……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