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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
——兼议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分与衔接

2021-12-26李佳威

关键词:程序制度

李佳威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强调在刑事追诉中发挥国家机关的主导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当事人主体对诉讼进程及诉讼结果的干预。因此,“长期以来,建立在报应刑和目的刑基础上的报应型司法和矫正型司法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主流”[1]。随着刑事诉讼现代化理念的不断发展及人本主义思想对刑事诉讼的持续浸润,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开始融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新制度中往往带有当事人主义的色彩,基于此催生了刑事和解、辩诉交易等一系列倡导恢复与合作,主张发挥当事人作用,满足当事人诉求的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改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由单纯的惩罚犯罪转向了重视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2018年的修改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则是实现了控辩双方协商、合作性的司法转型。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尤其是被害人参与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之处,但由于价值取向与侧重点的区别,二者又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本文将以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害人参与作为主题,分析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害人参与方面的不同之处,并以此为进路,在解决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同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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