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研究
2021-12-26贾海洋林蜀东吴海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 为,贾海洋,林蜀东,吴海伦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13)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对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认识逐渐加深,对检察权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需求开始进入学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视野,检察权运行的管理体系再造和监督架构重建成为当下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成为新时期具备战略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新兴课题。司法体制改革后,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权运行载体基本固定的前提下,探讨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充盈集约化管理与内涵式发展的体系空间,进一步填补检察权运行中的管理空白与监督盲点,将有力推动现代管理学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也符合现代司法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
一、建立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的必要性探究
(一) 建立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是集约管理的需求
在现代管理学理论从企业管理领域辐射到司法权运行管理的过程中,集约管理的理论逐渐被接受,并被认为是与司法权运行规律最相契合的一种管理方式。集约管理是以提高经济质效为目标,不断地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和内设机构,优化工艺流程,从而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系统化过程(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检察业务集约化管理”,载王守安主编:《中国检察-第23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集约化管理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是检察权运行发展到较高水平时期的必然选择,是标志着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过渡的重大战略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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