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枫桥经验”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工作策略
2021-12-26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给人民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感。陆续发生的震惊社会的重大案件,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聚焦和关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关注的重点问题。
上世纪50年代,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在全国各地推广“枫桥经验”。50多年来,这一经验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经验”到“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年的经验”,再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不断深化发展,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已经逐步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典范,其成功模式也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创新发展。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外因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内因是犯罪行为人个人的性格缺陷,而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都是基层社会矛盾未能得到良好化解而导致的个人极端反应,暴露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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