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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路径

2021-12-26赵维刚欧阳辰虹

关键词:检察机关

吕 川,赵维刚,欧阳辰虹

(1.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610000;2.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1630)

近年来,我国推进了多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如“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必然是以证据材料充实为基础的。可以说,侦查取证工作能否有效进行,关系到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补充侦查作为侦查取证的重要部分,亦成为改革的关键内容。2016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7条中,即提出了完善退回补查与自行补查标准,优化补充侦查制度;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充侦查指导意见》),进一步对补充侦查进行引导和规范。因此,作为侦查的重要部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理论与制度完善对于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亦有重要作用,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环节。但囿于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原因,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效果并不理想,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往往依赖于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制度未充分运用,对于降低“案-件比”等方面的优势作用亦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意义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意味着案件不需要退回侦查机关,充分、有效地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能够大量减少程序上的重复和拖沓,大幅缩减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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