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刑罚犯罪的追诉时效研究
2021-12-26肖菲,杜杨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肖 菲,杜 杨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5)
追诉时效制度是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功能,在促使和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实现预防犯罪目的、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和维护社会关系持续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现代国家均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了追诉时效制度或者时效消灭制度。所谓追诉时效,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2]。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本质上是通过法律的谦抑性对国家求刑权的限制,是指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国家所拥有的求刑权灭失,即国家丧失了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力[3]。还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进行追诉[4]。
这些理解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其内涵的一部分,笔者在此并不奢望在学者们的不同理解上建立起更为全面合理的概念界定。笔者作为实务工作者,面对这一项实务的制度,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准确地适用该项法律制度是当然的任务。“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5]。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规范意义上完整而正确地理解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引实务工作的基本。
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首先必须从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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