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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与监察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兼论《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1-12-26魏伊慧

关键词:检察机关

魏伊慧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监察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监察体系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成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由于监察机关负有职务犯罪之调查职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必然涉及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已作出部分规定,如讯问、询问、搜查等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手段相类似,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调查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的过渡空白。同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就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一些饱受讨论的基础衔接问题,作出了基本的回应与调整。再结合前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文件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等,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逐渐成型。

然而,上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总体而言是单向的,即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法的被动衔接。对于监察机关而言,刑事诉讼法难以给予其强有力的制约,权力监督机制的笼统规定缺乏实操性,监督渠道也较为狭窄,一些衔接机制的规定空白更助长了这一点。2021年5月17日,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证据审查等方面加强与法院、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在监察程序部分也作出了具体的协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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