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2021-12-26陈宗波
理论界 2021年4期
黄 术 陈宗波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改革措施。〔1〕《方案》第43 条明确了两点改革内容:一是部门整合,将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权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监局”);二是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力分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注册登记、行政裁决等工作,行政执法交给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负责。〔2〕
机构改革的本质问题在于管理部门的权责分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即确定知识产权由谁管理、怎么管理的问题。通过改革,我国不仅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升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而且促进了与国际知识产权的接轨。但改革并非尽善尽美,不可避免具有局限性,改革政策的落实困难重重。如何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寻找我国最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模式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回顾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已有40 年。改革开放前,除了在全国设立专利工作机构专门负责管理专利事宜外,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缺乏经验。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需要专门部门进行管理,随之设置商标局和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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