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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改变命运吗?
——王夫之“造命论”新解

2021-12-25杨柳岸

关键词:主体

杨柳岸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长沙 410082)

命或者天命,一直是儒家哲学中极其重要的范畴。《中国哲学范畴史》指出命的三层含义,一是天命、命运,二是自然,三是客观规律;并将力、命作为一对范畴提出(1)葛荣晋:《中国哲学范畴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84-201页。。这揭示出,命代表外部力量,却又是与人类生活相关、始终与人的能力相对峙的范畴。

春秋以降,天命作为一种普遍的命运信仰,落实到个体生命之中(2)张俊:《德福配享与信仰》,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95-103页。。“就儒家而论,从《论语》到《孟子》以及《礼记》中的《大学》《中庸》,超越的‘天命’观念与内在的‘心灵’观念紧密绾接在一起,形成了独立于世俗君主政治权威之外独立的心灵秩序。”(3)陈立胜:《中国轴心期之突破: “身”何以成为“修”的对象?》,《贵州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在孔子那里,命既是有意志的、有价值指向的力量,如“知天命”(《论语·为政》);又是无定的、偶然的运气,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4)张鹏伟、郭齐勇:《孟子性善论新探》,《齐鲁学刊》2006年第4期。。但不论哪种,命都具有强制性,不为个体力量所改变。孟子强调人的能动性,他一方面承认命是无处不在的“在外者”,同时又划出“在我者”的德性之域,以求道德生活免于无定之外力干预;另一方面还承认人可以“知命”,化解无定之命带来的后果,如“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如果说在孔孟那里,命属于解释性范畴,荀子则将其还原为对实然的描述,他说“节遇谓之命”(《荀子·正名》),命即是现实遭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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