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备案审查结论存疑的优化机制探究
2021-12-25李雷
法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机制
●李 雷
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强化人员配置提升审查能力。近年来中央不断强调“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错必纠”表明不合宪、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得到纠正,由此引发了新的思考,“有错必纠”是备案审查的最终环节吗?如果认为审查结论存疑,是否还应该构建必要的纠错机制。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自我纠错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备案审查机关作出的存有疑义或争议的审查意见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1〕参见朱宁宁:《完善纠错机制做实做强备案审查》,载《法治日报》2021年4月13日,第6版。当前人大、党委、政府、军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每个系统的审查结论都可能存疑,人大备案审查的覆盖面最广,有主导备案审查的趋势,故本文焦点集中于人大。
一、实践中备案审查结论引发的争议
自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备案审查逐渐显现在公众视野,各项审查环节日益公开透明。如2018年6月“深圳鹦鹉案”的代理律师斯伟江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具的“法工备函〔2018〕19号”答复函。〔2〕参见《“鹦鹉案”律师申请审查司法解释收到全国人大复函》,载凤凰网,https://news.ifeng.com/c/7fZaWYqRGY0,2021年10月3日访问。该答复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查结论,法工委将审查建议转交予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该答复函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激发了公众参与备案审查、提交审查建议的浓厚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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