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金融背景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地方立法完善
2021-12-22宗雪萍,刁思旭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宗 雪 萍, 刁 思 旭
(1.江西理工大学 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2.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 999078)
随着世界对环境问题和绿色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具有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协调发展与环保等价值内涵开始成为国际现代化环境治理的新热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色生态发展论,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有效途径和保障。在环境金融背景下,世界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金融的理念最早是由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提出,Jose Salazar认为“环境金融是连接金融业与环境产业的桥梁,可以借助环境金融的知识对金融业、环境产业的规划模式、思维方法进行分析,用来保护生态环境,其本质还是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作为绿色保险的一部分,更加关注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目前已在众多国家发展起来,并日益成为全球性趋势。
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先后在沈阳、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试点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强调,“要强制一些能够对环境造成一定很高污染风险的企业主动参保”。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52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