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规范展开、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2021-12-17贺增磊
时代法学 2021年4期
贺增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1〕刘家兴.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69.,从而成为法庭判决的主要基石〔2〕[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7.。 在现实生活中,证据尤其是书证往往存在“证据偏在”〔3〕证据偏在是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与证据之间的距离不对等,大量能够证明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据被集中控制于距离证据较近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加害方)手中的情形。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5 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61.的现象,从而使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在2007 年及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曾提出增加书证提出命令的立法建议〔4〕江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3-34.张卫平.民事程序法研究(第7 辑)[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177. 郑学林,宋春雨. 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若干问题[J]. 法律适用,2020,(13):45.。 遗憾的是,其建议最终未获得立法机关的采纳。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2 条粗线条地创设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随后,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诉证据规定》)第45-48 条又对其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
所谓书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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