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授权调查的审查范围∗
2021-01-28王筱
时代法学 2021年4期
王 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引言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三种途径之一。 按照《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以在安理会以及缔约国未提交情势的情况下,依据各类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等提交的有关犯罪的资料,对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者由缔约国公民实施的国际犯罪进行调查。 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象征,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安理会与缔约国提交情势的依赖,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治干预。 但由于检察官可以依靠自行调查权,绕开国家同意,自行决定开展调查,使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凌驾于缔约国之上,这或将对相关国家的司法主权造成侵犯。 加之检察官个人立场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启动自行调查时难以时刻保持不偏不倚和真正避免政治干预。 因此,《规约》为检察官启动自行调查设置了严格的实体与程序规制。 首先,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调查之前必须审查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对情势中的潜在案件具有管辖权,以及这些潜在案件是否具有可受理性。 其次,检察官在决定启动自行调查前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只有经预审分庭授权后,检察官的调查程序才能从初步审查阶段转入正式调查阶段。
但就目前而言,理论与实践关于预审分庭授权检察官启动自行调查权时应审查哪些事项尚且存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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