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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

2021-12-08周尚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周尚君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信息技术塑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适应机制,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从智能手环、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到智慧门禁、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城市,一转眼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完全能够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高度自由的“数字社会”。这个社会既立基于物理时空又超越于物理时空,既包容物理世界又对物理空间进行数字化重建。〔1〕参见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第4页。有人将现代信息技术的来临视为20世纪后半叶开始的信息革命的重要议题,是继农业革命、产业革命之后“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Daniel Bell, 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 A Venture in Social Forecasting, Basic Books, 1973.另参见[韩] 金文朝等:《数字技术与新社会秩序的形成》,柳京子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但也有人提醒,人类社会依赖甚至高度依附于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已不期而至。这种依附的直接代价是几十亿人的行为持续不断地被记录、被存储、被分析,人类自身前所未有的被透明化。〔3〕参见[美]马修·萨尔加尼克:《计算社会学:数据时代的社会研究》,赵红梅等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9页。

大数据的充分利用,在拓展社会空间、促进资源重新分配的同时,明显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变革:法律价值上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对人类正义认知的颠覆;法律关系上权利义务关系面临根本性重塑,权力权利关系发生结构性转向;法律行为上立足双重空间,人机交互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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