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
2021-12-08刘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刘 东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规范,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种具体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多元、多维、多层次的综合调整,并给予社会成员多重法律义务,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蓝承烈:《民事责任竞合论》,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53页。当某一行为受到多重法律评价时,行为人须同时承担多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并行不悖,但在财产责任上却有重合之处,表现为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赔偿责任、作为刑事法律责任的罚金、没收财产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罚款并存。〔2〕李明发:《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之解读》,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45页。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私法上或公法上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载有不同性质财产责任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之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话,则构成执行竞合。〔3〕肖建国:《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分析》,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127页。对此,《刑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解决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行政执行竞合的基本原则,即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须以责任人有一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基础。而在多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或过程中,往往已经完成财产的转移、隐匿,这无疑会增加民事主体权利实现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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