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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纠纷裁判的法律适用逻辑与诉讼体系定位

2021-12-08王毓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王毓莹

肇始于“海富案”的对赌争议向来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疑难问题。总体来看,2019年以前有关对赌协议的讨论主要聚焦在对赌协议之效力问题,这与“海富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关。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对赌交易在我国投融资市场的运用越发广泛,PE/VC领域大有“逢投资、必对赌”之势,〔1〕盛学军、吴飞飞:《“中国式对赌”:异化与归正——基于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考察》,载蔡建春、卢文道主编:《证券法苑》(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5页。由此对赌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司法程序,裁判者就对赌纠纷的认识亦在逐步深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专门予以规定,确立了“投资方与股东、公司对赌均有效”的效力规则,转而规制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应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应具体审查目标公司情况继而作出是否支持及多大范围内支持实际履行的裁判。

《九民纪要》提及的资本维持原则和确立的履行规制逻辑,带动了有关对赌裁判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探索。〔2〕参见周游:《对赌协议纠纷处理中“履行可能性”问题之省思》,载蔡建春、卢文道主编:《证券法苑》(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0-217页;刘燕:《“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贺剑:《对赌协议何以履行不能?—— 一个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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