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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违禁品财产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2021-12-08黄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黄 辰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领域违禁品无法成为合同创设民事关系的标的物,民法将其评价为负价值;刑法领域涉违禁品财产犯罪惩处已常态化,违禁品的刑法评价以其值得保护为前提。针对同一违禁品,民刑两法评价大相径庭,导致了法秩序的混乱。

在涉违禁品财产犯罪案件中,刑法典对违禁品的概念范围进行了留白处理,造成违禁品的范围无限扩大,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刑法》第91条、第92条对财产犯罪侵害对象公私财产的定义,显然不包括以违禁品为主的非法财产。司法解释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的抢劫、盗窃行为,以抢劫罪、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存在司法障碍。除此之外,在司法实务中,通过抢夺、诈骗等非法手段对违禁品进行侵夺行为,也一直被处以抢夺、诈骗等罪。〔1〕参见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同时,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利益,避免犯罪人因同一案件、同一行为或同一情节而受到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多次处罚,“禁止重复处罚”原则应当被彻底贯彻。〔2〕参见曾文科:《论毒品再犯规定中的“被判过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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