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
——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2021-12-08张海鹏
复旦教育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张海鹏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重庆 400715)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登记为事业单位。实践中,已有多所民办学校据此完成事业单位登记。[1]然而,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障碍,还背离了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对此,学者们在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选择[2]、学校法律治理结构[3]等题旨下有所论及。如方建锋指出,目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政策条件和操作路径尚不明确。[1]余中根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造成法律冲突。[4]总体而言,学界对此的批判性反思为数不多,针对性研究更是几近阙如。该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顺利推进,导致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体系混乱,进而妨碍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的革新转型,对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干扰。本文在深入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造成的诸多悖论及其深层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进行体系化重释和完善配套制度的解悖路径,以期对该问题的早日解决有所裨益。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三重悖论
实践中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登记为事业单位后,民办学校可在税费、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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