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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创新价值目标

2021-12-06

法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效率价值消费者

●方 翔

以创新为内容的竞争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基调,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也成了数字经济发展和平台竞争的重要驱动力,〔1〕参见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105页。企业甚至必须依靠创新而生存。放眼全球,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妨碍了创新者进入,还威胁到其他企业的创新回报与激励,给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带来阻滞。〔2〕参见王先林、方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挑战与应对》,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89页。这一形势迫使人们找寻更有效的法律工具来促进创新与竞争,反垄断法能否承受其重,成为研究的课题。

要回答此问题,需先回归到创新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上。在经济学界,竞争与创新关系的论辩长达半个世纪,至今未能形成普遍而广泛的共识,这从客观上妨碍了反垄断法对创新的认识。正在修订的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新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表述,显示创新作为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已进入立法者视野,但是“鼓励”无法释明反垄断法与创新的关系,而且对反垄断法如何作用于创新,以及创新与反垄断法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也是语焉不详。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一般不直接关注创新,一直以来,学界对反垄断法与创新的交叉研究聚焦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上,〔3〕例如,2001年王先林教授出版了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第一本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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