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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拓展与综合保护

2021-12-06张守文

法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信息

●张守文

一、问题的缘起

“市场经济主要是一个信息体系。”〔1〕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主要是一个信息体系”,信息对于市场决策和财富创造有重要影响。参见[美]吉尔德:《知识与权力:信息如何影响决策及财富创造》,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随着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交织并行,信息经济或数字经济异军突起,发展迅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或数据对于经济增长、社会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正与日俱增。能否依法规范相关主体的信息行为,保障各类主体的信息权益,〔2〕为了更好地保护信息权利,应明确信息是侧重于内容,而数据是侧重于形式的。参见韩旭至:《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及其后果——基于对信息、数据混用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85-96页。直接影响数字经济乃至整体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此尤需加强经济法学和信息法学的交叉研究。

在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信息化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甚为重要,它关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多重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方面,能否回应信息化带来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如何界定和保护消费者信息权,并实现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权的均衡保护,既涉及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拓展,也牵扯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调整,事关经济法治和信息法治的完善,〔3〕经济法与信息法在理论和制度上关联密切,有许多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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