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基于贵州省S 地的案例分析
2021-12-06刘智群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阮 博,刘智群
传统政府主导服务供给的模式存在服务效率不高、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等问题,引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供需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于20世纪90 年代开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进行了探索,打破了过去只依靠政府来运作的模式。北京、浙江、广东等地也出现了政府向私营组织购买各种类型公共服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了市场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因此,用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学者对政府购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了很多探讨,但针对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还比较少,实践中法律依据不完善、权责和程序规定不明确、缺乏审计和监督等问题也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本文结合贵州省S 地发生的政府违规购买公共服务案例,对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述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含义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服务的含义进行了解读,比如萨缪尔森曾经用“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一体性”对公共服务进行类比解释[1],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服务可以完全由政府自己生产或者完全外包,也能以政府生产与外包相结合的方式来为公众提供[2]。中国学者马英娟认为,公共服务是“政府满足民众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职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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