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通用型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2021-12-06沈红,赵凯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沈 红,赵 凯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广泛应用可以极大地解放、提高社会生产力,使得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智能时代。以弱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应用型人工智能已走进日常生活,和人们形成紧密的依赖关系,随着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等通用型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工智能将获得何种法律人格地位会是一个无法避免的话题。本文将从通用型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实践现状、建构逻辑、法律人格确立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探究,并对通用型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实践提出一些思考。
一、通用型人工智能概况与前景
人工智能可划分为应用型人工智能和通用型人工智能两类。弱人工智能是应用型人工智能的代表,其基于机器学习等智能化技术,通过模仿人类的思维模式应用于某一特定领域。通用型人工智能基于脑科学技术的发展,目标是培育人工智能使其具备等同或超过人类思维的能力,由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两个发展阶段组成。国际学界普遍认为强人工智能阶段将在2050 年左右实现,不过,就目前而言超人工智能仍停留于理论探索阶段,强人工智能是通用型人工智能最接近的实现形式。人工智能是知识科学的再造,是一场知识创造知识的革命,在不可知论建构的知识体系中,知识的边界未知,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留下潜在机遇,在国际科技竞争中,通用型人工智能的研究将伴随着国家战略不断推进。
由中国科……
登录APP查看全文
